法治总是与权力制约和监督如影随形。如果回顾一下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后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那是一场颠覆“官贵民贱”观念的革命,是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与互动,过程虽不乏艰难与曲折,却恰恰构成了那个时代整个社会走向法治完善的一个缩影。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诞生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曾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全过程。他表示,1989年行政诉讼法在法律意义上创设了“民告官”的制度;它着眼于中国国情,确立了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的权力格局;让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程序的理念深入人心。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集中出台,社会秩序开始得到恢复。但是当时的民众还很难想象自己能够站在法庭上去和行政机关“讲理”,并要后者低头认错加以改正。而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国家高层已深刻认识到对政府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必要性。这点在1982年公布的宪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简单的“控告”两字,成为7年后正式确立“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后来1982年3月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为行政诉讼开了一个窗口,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了一个座谈会,当时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的陶希晋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新六法”主张。陶希晋提出,今后要加紧行政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一建议很快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相关的筹备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地跟进。
1986年10月4日,行政立法研究组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正式成立。研究组共14人,江平为组长,罗豪才、应松年为副组长。其余成员为朱维究、姜明安、肖峋、高帆、费宗袆、张耀宗、方彦、张焕光、王向明、皮纯协和郭阳。陶希晋、龚祥瑞等8人担任顾问。
“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这扇窗口打开之后,陆续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其中最重要的是1986年9月5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松年介绍说,这个条例最早在1957年通过时,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对处罚不服只能申诉。而到了1986年,新出台的条例则明确提出,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谈到立法过程,罗豪才至今仍记忆犹新,“立法的公开程度较高,从国内到国外,从法学理论到具体制度,开了很多次座谈会进行研讨。1988年8月,我们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再进行加工,形成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由《人民日报》刊登全文,进行全民大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只是在“官本位”思想盛行数千年的中国社会,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谈何容易,阻力随之而来。
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中央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书,以及公民的意见如雪片般飞向法工委。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能比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大。”罗豪才深有感触地说。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还专门派人到各个地方进行教育培训,消除当地政府官员的顾虑,让他们了解行政诉讼法是要推进国家的依法行政。”应松年说。
最终,1989年4月4日,万众瞩目中,行政诉讼法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据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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