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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缅北“挣大钱” 三青年偷渡获刑罚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6-03 17:59:46 】 【 来源:内江日报

  朋友声称在缅甸北部发了“大财”。三名“00后”小伙信以为真,结伴前往云南边境,准备偷越国境……


  实际情况真如他们所想?等待他们的又是怎样的结局?


  听信“缅北挣大钱”


  三小伙欲偷渡过境


  2020年12月之前,小唐在城里的一家房产中介机构工作。刚满19岁的他,却因迷上网络赌博输了不少钱。欠下好几万元网贷的他,一心渴望着“挣大钱”。


  而就在此时,一个朋友告诉他,到缅甸北部去“打工”可以挣很多钱。并称他这两年在那边打工就挣了近100万元。


  朋友还告诉他,那边正缺人。如果他要去,可以帮忙联系,并给了缅甸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帮助他偷渡过境。


  这让小唐心动,加上自己实在无法偿还网贷欠的钱,便想着去那边闯一闯,说不定也能“发财”。


  抱着这样的心思,小唐下定决心偷渡到缅北,有同样想法的,还有小唐的朋友小曾和小张。一番商量下来,他们三人踏上了前往云南边境,准备偷越国境前往缅甸的行程。


  到了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后,小唐等人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在那里等待帮助他们偷渡的人前来接应。不过他们最先等到的并不是接应的人,而是公安民警。


  民警查房发现端倪


  三小伙庆幸被阻边境线


  原来,就在小唐等人入住边境酒店,等待他人前来接应,企图偷越国境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查房时发现端倪。


  民警发现小唐等人形迹可疑,遂当场对他们进行盘问。小唐等人承认系在酒店等待他人接应,准备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非法出境到缅甸。公安机关随即将他们挡获。


  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1月18日,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管辖。


  被挡获后的小唐等人,最初心里感到害怕。不过没过多久,他们就觉得自己被公安机关挡获是一件幸运的事。


  小唐称,他们后来得知,许多偷越国境前往缅甸的人是被人骗去的,他们在缅甸被逼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三人认罪悔罪


  法院从轻处罚


  2021年4月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某等三人犯偷越国境罪。4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上,唐某等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了综合评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在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依法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三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唐某等三人犯偷越国境罪。其中,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余两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高波)


  法官点评:


  非法出入国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


  被告人唐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罪一案,是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第一起偷越国境案件。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审理此案后,法官指出,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如存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者同样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偷越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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