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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频发引发全民大讨论 详解未成年人性侵案三大焦点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4-21 21:00:3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猥亵女童”案、韩国“N号房”事件以及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事件,一次次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问题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已满14岁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如何维护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联系多名律师、学者、法律工作者,探讨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多个争议难点。


  14岁以上的性侵如何界定


  据媒体报道,在鲍某某事件中,“养女”是否年满14周岁被公开报道反复提及,这一细节到底关键在哪儿?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系自愿,也应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珍是由省妇联、省委依法治省办、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联合创办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的公益讲师,她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4岁以上认定性侵需要考虑是否暴力胁迫以及违背妇女意志,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而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仍然不足,很难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被侵害。“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特殊身份迫使发生性关系的,无需像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那样强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同样以强奸罪进行处罚。”张珍指出,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上述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性同意”能否单纯由表达判断


  性同意是指发生性行为前,获得和给予对方明确的同意。没有征得明确的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就是性侵。


  那么,当事人情感上反复表达亲昵能否认定自愿?


  据媒体报道,在鲍某某事件中,“养女”被指出多次接受鲍某某物资馈赠并对对方表现出亲昵。该案中,“养女”的态度再度成为鲍某某是否构成性侵害的难点。


  有法律界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大量的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表现出情感上的反复和波动并不少见。在考虑自愿性时,不能只根据未成年人的表达判断,除陈述外,还要审查案件其他证据。“未成年人容易被大人左右,加害人可能威胁他,不让他说出实情,所以需要有专业的人员,特别需要有儿童发展心理方面的专家介入。”法律专家说。


  此外,也有法律界专家认为,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认知能力受限,行为控制、情绪控制能力都还不具备,因此应当适当提高“自愿年龄线”,将当前的14周岁提升到16周岁,以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同时提示成年人有审慎注意义务。


  张珍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不应贸然提升自愿年龄线。在现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孩子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很多,只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在性权利的处理上,孩子能够做出恰当的选择。所以如果是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弱的角度来谈,更应当把目光放到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上,这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而非简单地提高年龄线。


  “自愿”被侵害折射性教育缺失


  多起未成年人受性侵案折射出监护责任的缺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教育、看管等义务,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老师应多关注了解引导未成年学生积极向善向上,并对其进行生理和性保护教育。


  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杨艳丽表示,未成年人在心理、智力上发育不成熟,法治意识不强,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我防护能力较差,容易被诱惑、哄骗而遭受侵害。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性侵犯罪隐案率高。“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缺失,导致已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性方面的认知不正确,对网友或者‘男朋友’的亲密行为认识不正确,甚至怀有好奇而‘自愿’”被侵害。”针对这样的情况,杨艳丽建议,应从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方面着手,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目前,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推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针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监护不当、监护失职的家长,进行监护干预,督促其严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侵害的,支持相关部门提起撤销其监护权的诉讼。


  省妇联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元元提醒,未成年人遭性侵后,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帮忙报警。若具备条件,未成年人也可直接报警。杨艳丽表示,还可充分利用12309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程序方面,段元元建议,要将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探索


  犯罪人员信息公开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入职查询制度


  2017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与9个部门达成一致,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19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首个省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有及时报告义务。


  “一站式取证”


  2019年12月,最高检提出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一站式取证”主要指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部门与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开展专项行动


  杨艳丽介绍,今年4月至12月,省检察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建设;根据被害人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专业力量,提供经济救助、复学就业、身心康复、法律帮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督导检查各地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信息披露机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等工作的情况;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综合救助、监护干预等保护机制。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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