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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事件暴露“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 持有和观看者亟须立法惩治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4-21 21:04:4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图据网络


  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包括16名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儿童色情信息的用户多达26万人……近日,韩国“N号房”事件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4月13日,据韩媒报道,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网络性犯罪特别调查组将对性剥削案“N号房”事件主犯赵主彬(音)进行起诉,并于当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公布中期调查报告。

  

  继韩国“N号房”事件之后,国内也曝出存在芽苗论坛、次元公馆等多家儿童色情网站,被称为中国版“N号房”。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随后回应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随着“N号房”事件的发酵,“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引人深思。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法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线上侵害”,缺乏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对“浏览”行为更无刑事处罚规定。儿童淫秽视频与一般视频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单纯观看不违法,但观看或持有儿童淫秽视频则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思想认为,儿童的权益要比个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或隐私更加重要,我觉得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认为。

  

  “N号房”的罪恶

  

  所谓的“N号房”,是社交软件Telegram上编号1-8的八个私密聊天房的代称。运营者通过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威胁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目前被害女性已达74人,其中包括16名未成年人,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1岁,而曾经加入房间共享非法传播视频的用户多达26万人。

  

  截至3月22日,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博士”赵主彬(音)。4月7日,“第二个N号房间”中10名男性运营者被警方逮捕,其中80%是未成年人,甚至包括一名满12岁的“触法少年”。

  

  4月13日,据韩媒报道,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网络性犯罪特别调查组将对性剥削案“N号房”事件主犯赵主彬进行起诉,并于当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公布中期调查报告。

  

  在韩国“N号房”事件爆发后不久,中国版“N号房”也浮出了水面。

  

  短短几天内,芽苗论坛、萝莉网、呦~乐园、次元公馆、萝莉天国等众多存在已久的非法色情网站,都被网友举报出来,仅其中一家网站的会员人数就高达800万,甚至每三四分钟就有多名新会员注册。

  

  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4月9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宣布,将于4月至11月大力组织开展“扫黄打非·新风”集中行动,针对网上网下涉黄涉非突出问题,特别是传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现象,作出专门部署。

  

  触法者的罪与罚

  

  实际上,贩卖和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借助互联网这些网站、论坛通过不断换“马甲”的方式长期存在,从寻找未成年人制作淫秽视频到传销式发展会员,有些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网友性侵案件有39起,占比18.57%,是2018年度案例施害人受害人关系统计中排在第二的作案群体。在39起网友作案的案例中,有16起是在网络聊天平台、社交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发生的。

  

  在此类儿童色情犯罪中,存在着组织者、参与观看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不同行为主体,在我国,他们会受到何种惩罚?

  

  组织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上海金山法院法官助理亓淑云看来,组织者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5种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值得注意的是,着名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一书中介绍,公众场所应该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所以,网络公共空间应当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亓淑云说,因此,“赵博士们”的行为显然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者通过殴打、威胁、胁迫等手段所实施的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如果受害者中有14岁以下儿童,则还涉嫌猥亵儿童罪。“组织者还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类型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亓淑云指出,如果有人通过强迫、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在公共网络空间进行直播,当众进行色情表演,则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是事先对被害女性的色情表演进行录制,后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长时间将被害人控制在某个地方,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聊天室的服务提供者则负有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义务,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将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而不予以监管、删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观看者或涉共同犯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针对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法律尚无法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线上侵害”。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达到猥亵儿童罪的定罪标准,无法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与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相关的犯罪中,认定入罪与否要区分牟利与非牟利目的,定罪标准较高,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文件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都有要求,另外,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缺乏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对“浏览”行为更无刑事处罚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介绍,在很多国家,除传播者之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以整个条文的形式,将儿童色情定性为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罗翔教授也指出,儿童淫秽视频与一般视频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单纯观看不违法,但观看或持有儿童淫秽视频则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思想认为,儿童的权益要比个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或隐私更加重要,我觉得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

  

  罗翔还认为,观看者可能还涉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观看者如果为网站付费,就属于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实施性侵、猥亵等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金钱资助,可以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以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论处。”

  

  保护以修法为契机

  

  多名学者呼吁,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是一条黑色产业链,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瘤”,早该被连根拔起。

  

  有学者呼吁,从现实来看,频繁更换网址、服务器设在国外等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给司法打击增加了难度。不过,儿童色情“暗网”,哪怕是所谓“会员制”、哪怕服务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浏览、持有、传播这些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也决定了这些行为应受我国法律规制。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佟丽华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网站,更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应该以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为契机,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线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

  

  本报综合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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