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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再审改判无罪,四川法治报连线辩护律师王殿学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2-07 15:51:5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张志超案再审改判无罪,四川法治报连线辩护律师王殿学:


  这完全是人为拼凑出来的冤假错案


  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张志超被当庭释放。


  无期改无罪,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昨(14)日,本报记者连线张志超的辩护律师王殿学,请他为我们拨开案件疑云。


  案件回顾


  2005年1月10日


  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在学校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其尸体。


  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


  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马玉萍开始为儿子四处申诉。


  2012年3月19日


  临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2年11月1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年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提起抗诉。


  2016年4月15日


  山东省检察院告知马玉萍,因案情重大复杂,复查延期3个月。7月中旬,复查再次延期。


  2016年至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3次视频接访,在了解了张志超的案情后,最高法正式立案审查。


  2017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张志超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2月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随后分别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连续六次对该案延长审限。


  2019年12月5日


  “张志超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无罪。


  案件疑云


  “张志超案完全是一起人为拼凑出来的冤假错案。”王殿学告诉记者,原审判决和律师调查事实有不少出入,15年前的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疑点重重。


  疑点1:“证人证言与判决书矛盾”


  判决书显示,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遇见被害人高某,见四周无人,遂上前将高某劫持至洗刷间内,将高某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事实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忙看守洗刷间,之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


  包括王殿学在内的4名律师调查发现,案件的证人证言与判决书相矛盾。王殿学在庭审中指出,原审案卷中张志超的4个同班同学证实张志超在案发当时正在参与升国旗和跑早操,并不在现场,另外多名同学还证实,如果不出操是要请假条作登记的,但在案发当天并未发现张志超有请假或缺席的情况。王殿学认为,其没有作案时间。


  疑点2:“案发时间存在偏差”


  王殿学告诉记者,根据现场照片,被害人身着红色棉袄,蓝色牛仔裤。但证人证言说其失踪当天,穿的衣服是黄色上衣和白色裤子。“那么显然不管是谁做的,如果是在她失踪当天,也就是2005年1月10日早上6时20分这个时间遇害,不可能给她换衣服,所以我们也认为这个死亡的时间也是有很大的问题的。”王殿学说。


  此外,在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后,王殿学和其他3名律师发现,一名王姓证人提供的证言是警方将侦查方向指向张志超的关键。


  据王某所说,被害人失踪的当天,他没有去跑操,在宿舍里听见隔壁厕所里面有女生喊救命,当他跑出来的时候,就看见张志超和王广超在厕所门口。


  对于王某作出的这份关键证言,几名律师专门来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实验,发现判决书显示的挟持控制被害人、强奸杀人、藏尸、交代王广超看守现场、下楼到小卖店买锁、回到现场锁门等作案行为,在王某说的作案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从门口到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厕所距离是十米左右,也就是按王某所说,从他听见女生的叫声、到他出来看见张志超这个时间,可能一分钟都不到。那么在这个时间内,张志超是不可能完成所有作案的。”王殿学说。


  同时,律师在调查中还发现,按判决书上写,张志超是6时20分买锁,然而小卖部主人说他的开门时间是在7点多,也就说明,张志超不可能在判决书上确定的时间去买一把锁。


  疑点3:“现场没有张志超生物痕迹”


  王殿学表示,在强奸案件中定罪最为关键的DNA比对鉴定结论,在本案中也是缺失的。“现场没有任何关于张志超的生物痕迹。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和被害人发生撕扯后实施了强奸和奸尸的行为,但是,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现场并未发现任何有关张志超的生物痕迹,死者的口腔和阴道处均未发现精液成分或张志超脱落的细胞生物成分。”“这对一起强奸案件来说是不可思议的。”王殿学说。


  检方在庭审中也提交了一份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鉴定书,证明死者的尸体上没有被告人张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这从刑事案件认定有罪的标准上来说,就是说明强奸案件是无法认定的。


  罪与非罪


  “张志超绝对无罪”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本该唇枪舌剑的控辩双方最终同时建议法院改判张志超无罪。但个中差别是,检方的主张是基于疑罪从无,而辩方主张则基于张志超绝对无罪。“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该案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绝对无罪。”王殿学表示,他的主张是绝对无罪,“案发当天张志超存在充分的不在场证据,也不具备作案的时间。”


  王殿学在庭审当中共归纳了10大矛盾,包括被害人身体无张志超的生物痕迹、被害人脖颈上的手指掐痕位置、被害人额头上的碎玻璃片、被害人身体和衣物的泥沙分布情况、现场未发现打斗挣扎的痕迹、废弃厕所的门锁特征、废弃厕所内的血迹分布情况、小卖部营业的时间、藏尸的编织袋来源、解释犯罪行为模式的书籍,这些细节和张志超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除了这些矛盾之外,张志超供述中的重要细节也缺乏间接证据与之印证。


  “在这种情况下,张志超的供述完全不能采信。排除张志超的供述之后,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遑论确实、充分。”王殿学说,“虽然最后改判是基于疑罪从无,但我认为这个案子还有侦查空间。”他分析道,真凶和学校有一定联系,现在还有找到真凶的可能性。“如果能找到真凶,对被害人和她的家属也是个安慰。对张志超来讲,也能证明他是绝对无罪的,历史会证明他的清白。”


  程序正义


  “讯问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场”


  事发时,张志超还未满16岁,王殿学说,张志超当时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他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按照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场,但当时侦查机关没有通知到张志超的父母。”


  当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时,其权益保护应如何落实?王殿学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作出规定,在讯问、关押、审判等程序上,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依法依规落实。“因为未成年人显然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对相关规定了解也不够充分。”对此,王殿学呼吁学校和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此外,据媒体报道,张志超辩护人还提出,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刑讯逼供,对此,经山东省检察院调查核实,当年的4名侦查人员均予以否认,且张志超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上无伤情。在对张志超在临沭县看守所同监舍人员进行调查时,有人证实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山东高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故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开永丽赵紫荆综合报道)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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