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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苏泊尔”不粘锅行为如何定性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7-14 10:15:57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罗某某、邱某某、吴某某3人合伙在淘宝网上从事厨具销售。因产品销售不理想,2021年4月起,罗某某等人通过河南郑州某印刷厂制作假冒的“苏泊尔产品合格证”,后联系向其供应不粘锅的浙江供货商,要求在不粘锅锅柄处用激光仪打上“SUP⊙R”商标,并通过物流发货至内江。罗某某等人再将此假冒的苏泊尔不粘锅用于淘宝网销售,并在分装发货时将假冒的苏泊尔产品合格证添加至包装上。2021年4月至7月,罗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进行网上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4.4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定性处理,产生分歧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为: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不粘锅系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通过淘宝网对该商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理由为:行为人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在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前,要求供货商在锅柄处用激光仪打上假冒的苏泊尔商标,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在发货时将假冒的“苏泊尔产品合格证”添加至产品包装上,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理由为:苏泊尔公司的商标使用范围未涵盖“不粘锅”,因此行为人在不粘锅锅柄处打上苏泊尔的商标标识,不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认定。但苏泊尔公司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在未取得苏泊尔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激光雕刻苏泊尔商标标识在锅柄上并进行销售,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综合全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非仅销售假冒的苏泊尔商标的产品,而是在销售该产品之前,罗某某等人要求供货商使用激光仪将未经许可的苏泊尔商标印制在锅柄上,且通过网络销售时将假冒的“苏泊尔产品合格证”用于产品包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该案行为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二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三是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情节严重的。该案均符合以上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全案证据情况,由苏泊尔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在案各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相关行为人在使用该商标之前并未获得苏泊尔公司的授权许可;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中已明确: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苏泊尔商标经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21类“锅”的范围,虽然该类锅具体名称包括烹饪锅、煎锅等,而没有涵盖“不粘锅”,但不粘锅实质上系添加使用了不粘性能较好涂层,其归类依然属于铁锅、平底锅、煎锅中的一种,因此本案中涉案不粘锅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且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消费者均会认为是与苏泊尔商标的同一种商品,因此涉案不粘锅属于与注册商标苏泊尔的同一种商品。


  第三,从本案商标标识的鉴定意见、标识图片以及现场查获锅柄上所打的苏泊尔标志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可认定行为人使用的假冒商标与注册的苏泊尔商标一致,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罗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条件。


  最后,虽然本案中行为人客观具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但其最终目的为在与苏泊尔产品具有同种属性、同种功能的不粘锅上打上苏泊尔的商标,以此冒充苏泊尔的商品用于销售。属于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一般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应以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定罪处罚。


  不可否认,类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分歧意见,如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以行为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不粘锅”不属于苏泊尔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的意见;检察机关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以行为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以该案行为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刑罚。(罗燕梅 屈志坪)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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