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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起诉女儿案件的背后……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6-01 11:51:13 】 【 来源:内江日报

  老人起诉女儿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而女儿却表示自己离婚后身无财产,无力赡养老人。破碎的亲情下,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日前,隆昌市法院界市法庭在界市镇高庙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当地镇村干部、村民旁听庭审。

  

  案情:自称没有生活来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肖某某与妻子蔡某某年事已高,共育有子女四人,但四名子女皆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管不问。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两老一纸诉状将四名子女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进村入户进行走访,实地了解案情。法官先后联系了四名子女,对其应尽的赡养义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其中三名子女均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并当场出具自愿给付赡养费的承诺书,两老撤回对该三名子女的起诉。但大女儿肖某秀却明确表示拒绝赡养。

  

  其实,两位老人提出的赡养要求并不高,只是要求大女儿给他们每人一个月120元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大女儿为何态度如此坚决?

  

  原来,和这些年来他们之间常因家庭琐事积累下来的矛盾息息相关。庭审中,肖某秀称,原告未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在她生育子女、生病住院期间,原告未给予足够的关心和关怀。

  

  肖某秀还提出,她于2022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放弃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现无房可住,也没有收入来源,无力支付赡养费。如果原告给她提供一间住房居住,她可以通过帮助做家务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被告行为有违基本社会公德和底线

  

  肖某秀提出的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上对于赡养问题又有哪些规定?

  

  庭审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承办法官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失败。最终,法院依法对此作出了认定。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得以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杀害、虐待、遗弃等严重犯罪行为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肖某秀养育成人,现原告年老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较为困难。而肖某秀已单独成家,虽其辩称自己已离婚,自身患有疾病,没有赡养能力,但经法庭核实认为:一方面,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当日便向被告肖某秀依法送达了诉讼文书,而被告肖某秀在明知本案诉讼存在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明显具有逃避赡养义务的意图,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被告肖某秀并非低保人群,自己也养育有成年子女,就其当前的家庭生活和居住状况而言,依法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被告肖某秀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此外,对于被告肖某秀在庭审中提出自己离婚后无房可住,要求原告提供房间供自己居住,并希望到原告家中搭伙吃饭,以做家务抵偿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的意见,经法庭核实认为:首先,赡养费纠纷系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被告肖某秀虽口头上表示自己负有赡养义务,但却不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反而向原告提出为其提供住宿和伙食的要求,有违基本的社会公德和底线。其次,如果正如被告肖某秀所辩称的那样,自己已无经济来源,则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前夫履行离婚时的夫妻扶助义务,或要求其成年子女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最后,因考虑到双方曾因家庭事务发生过多次冲突,导致彼此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若以做家务抵偿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更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冲突,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因此,子女在选择赡养方式时,应充分尊重父母的意愿需求,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采取给付赡养费的方式更为妥当。故对被告肖某秀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支持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肖某秀自2022年4月起按月分别向两老给付赡养费120元,并根据医疗费票据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法官点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是长辈幸福晚年的一份保障,也是晚辈健康成长的一笔财富。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家庭成员之间一定要相互尊重、彼此关心、平等对待,遇到问题时共同协商解决,积极践行《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本市公民提出的相关要求,培塑优良家风,自觉树立起尊老爱幼的模范榜样,共同营造出团结、友爱、温馨的家庭氛围。

  

  法官指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法院对于现实生活中子女离婚时以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而净身出户为由逃避赡养义务的行为,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均作出否定评价。判决态度鲜明,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也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落实地方性立法法规,积极践行《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要求,引导公众弘扬文明“新风尚”,广泛传播社会“正能量”。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凌翔结合该案情况对旁听的村民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村民们纷纷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法官进行面对面咨询。(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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