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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泪诉公堂 儿孙满堂无人赡养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5-21 23:07:07 】 【 来源:内江日报

 法官判决书上写寄语:乌鸦尚知反哺,何况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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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八旬的老人,膝下有儿有女,却无人赡养,老人无奈诉至法院,老泪纵横。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并向社会通报了这份写着法官寄语的民事判决书。


  泪诉公堂:


  有儿有女无人赡养


  在资中县某乡镇的一个小山村,年过八旬的刘老太常常以泪洗面。让老人感到寒心的是,膝下有四子一女,却无人赡养尽孝。


  老人称,1995年,夫妻二人与子女分家后独自生活,此后的几年,子女均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但自2003年之后,伴随着丈夫和次子相继去世,其余子女开始推诿。


  近七年来,老人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第一次诉讼是在2013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她在三个儿子家中轮流生活,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女儿不定期负责帮忙整理老人的个人卫生。各方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后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然而,儿女们轮流赡养至2015年,伴随着老人的三子去世,老人的赡养事宜再次发生了纠纷。当轮到由老人的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大却以自己年满60周岁且身患疾病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值此,老人的其余子女也相互推诿,致使老人处于无人赡养的境地。老人的经历,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之后,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老人暂时寄居在敬老院。


  2018年,年过八旬的老人,已无生活自理能力,此时的她尤其需要儿女们的照顾。可现实是,儿女们仍相互推诿。2018年11月15日,在司法行政部门主持调解下,老人暂时由女儿照管。


  无奈之下,老人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管老人,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共4500元。鉴于老人的大儿子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原告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大儿子的两个子女承担债务连带支付责任。


  推诿养老:


  子孙各有说辞


  面对老人的诉求,儿孙们却各有说辞。老人的四子称,自己出了钱赡养母亲,而大哥没有出钱,不赡养母亲的是大哥。他还指出,母亲有国家修房补贴,修在了堂兄弟吴某某家,母亲之前由堂兄弟赡养,后因大哥找堂兄弟麻烦,堂兄弟才没有继续赡养老人,老人回来后主要是五妹在赡养。


  老人的五女儿同时辩称,自己已履行了赡养义务,若其他人不能履行赡养义务,她不会再履行照管义务。


  本案在资中法院一审审理期间,老人的大儿子及其儿女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一审审理后,资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老人的四子和五女儿分别承担老人每月的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各1500元;老人大儿子的两名儿女共同承担老人每月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共1500元;判决书还对四人依次轮流照顾老人的时间及负担老人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做出了判决。


  然而,一审判决后,老人的大儿子及其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增加老人的侄子吴某某、儿媳及老人已故儿子的子女为本案被告。上诉人称,在他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四与吴某某等达成协议,国家的修房补助由吴某某享受,由吴某某帮老四供养母亲,房子修在吴某某家后,吴某某未让老人居住。


  上诉人还指出,他一人承担了父亲生前赡养及死后丧事办理,其他兄弟未出钱出力,且他一直按调解协议赡养母亲,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是其他兄弟姊妹。上诉人还指出,老人子女还在世,不应由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且孙子女无能力赡养;若需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子女的子女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释法说理: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老人应当由谁赡养,如何赡养?二审期间,法院围绕二审争议的焦点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老人如今健在的三个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老人的侄子、儿媳无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他们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老人的五个子女中,大儿子现基本无赡养能力,但其子女二人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工作,根据前述规定,二人应以父亲承担的赡养义务为限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另外,老人的次子和第三子均已死亡,上诉人申请追加亡者的子女为本案被告,但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老人在世的子女无力赡养老人,需由亡者的子女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老人的四子、五女及大儿子的子女有能力赡养老人时,亡者的子女不属于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规定,一审法院在赡养方式上提倡居家赡养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规定,一审法院支持老人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于法有据,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赡养人的身体状况,认定四名被告人每月承担老人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4500元并无不当,且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此费用也无异议。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本案审理后,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上写下这样一段话,寄语世人恪尽孝道,传承中华美德。


  判决书上写道:本案中,被赡养人已是耄耋之年,其所需要的照料不过是吃得饱,穿得暖,有一片瓦遮头,不致于三餐不继,露宿街头,这样简单的心愿在其儿女面前竟然这么难以实现,不得不令人唏嘘。


  上诉人、被上诉人因赡养老人的问题争执多年,互相推诿扯皮,其行为为人所不齿,在当地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须知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义务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中华孝道历经几千年流传至今,需要每一位中华儿女把它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而不是把它遗失掉。


  乌鸦尚知反哺,何况人乎!望子女趁老人还在世,多尽孝心,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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