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禁毒案例入选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7-08 12:04:07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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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四川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2022年四川省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禁毒办、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隆昌市法院办理的程浩等人非法生产制造毒品案入选。 


  关于典型案例评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宣传工作,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省禁毒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开展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开展以来,面向全省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案例。截止5月底,各方共推荐案例88件,由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学专家和资深司法工作人员共同评审后,省禁毒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研究确定了今年的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涉新型毒品、涉网络及虚拟货币、涉未成年人、涉次生犯罪、涉包庇窝藏、涉寄递、涉跨成渝地区、涉大宗毒品等各种类型,并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点评。


  典型案例 


  程浩等人生产麻黄素被判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程浩要求被告人杨开明寻找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的货源。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浩、薛常昆等人租赁被告人谢公能的房屋准备用于提炼麻黄素,并租用被告人周光建的面包车用于运输制毒物品原料、制毒工具等。同年10月20日左右,程浩、薛常昆、杨开明等人驾车前往吉林省通化市,经杨开明介绍程浩购得大量止咳药品,后伪装成饲料通过物流公司运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驾车与谢公能将该批消咳宁运至制毒窝点。后程浩出资安排薛常昆从被告人余家国处购买了制造麻黄素所需化工原料后租赁车辆与程浩一起运回隆昌市,由周光建驾车与谢公能将化工原料运至制毒窝点。陆续备齐制造制毒物品所需工具、设备后,周光建联系被告人谢良清协助程浩生产麻黄素。谢良清、程浩在谢公能房屋内加工、提炼麻黄素,后交给周光建藏匿于其家中。


  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余家国、谢公能、谢良清抓获归案。从周光建处、制毒窝点查获麻黄素共计53余千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浩、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谢公能、余家国、谢良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麻黄素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麻黄素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产制毒物品53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六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开明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浩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还分别判处被告人薛常昆、杨开明、周光建、余家国、谢公能、谢良清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易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较为突出。大力打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行为,对于从源头斩断毒品犯罪链条,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系一起非法生产麻黄素的典型案例。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属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浩等七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表明了政法机关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坚定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它们通常都是以药品或化工原料的方式存在。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它们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首先是在药品市场上获取了大批量的含有麻黄素复方制剂药品——消咳宁(出厂名:复方甘草麻黄碱片),然后再使用化学制剂提炼出易于制造毒品并受国家严格管控的化学品——麻黄素。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与打击,这些易制毒物品最终将转化为数量巨大的毒品并流入社会、危害民众。因此,要有效控制与打击毒品犯罪,就不仅要打击毒品的生产与流通行为,还应当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打击制毒物品的生产与流通。有鉴于此,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还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尚未制造出毒品,仅生产出化学制毒物品,但其数量已达50公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从源头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       


   同时,由于被告人是从市场上获得相应的可提炼麻黄素的药品与化学制剂,本案也凸显出应在行政监管领域进一步强化,与制造毒品严密相关的特定药品、化学品管控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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