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高考临近,内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2025年中高考期间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的通告,并发布举报热线:0832-12319,旨在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生活和考试环境。
此次通告的禁噪规定有哪些?违反规定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过往又有哪些相关案例呢?
■禁噪规定:
通告中明确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4日为噪声严控期。在此期间,对中心城区四个方面进行了禁噪限制。
一是建筑工地施工限制:各考点、送考服务点和考生集中食宿点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全天禁止施工,中心城区其余建筑工地在夜间(当日22:00至次日7:00)和白天(12:00至15:00)暂停施工;因应急抢险、救灾救援等需要施工作业的,须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是公共场所活动限制:中心城区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广场、公园、商场、农(集)贸市场、夜市、临时摊区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商业经营活动或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喇叭、音响、鼓乐器材或其他扩音类电子广播产品。
三是公共区域经营限制:严禁占用中心城区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各类道路及广场、公园、商场、农(集)贸市场、夜市、临时摊区等周边公共区域开展餐饮经营、产品促销、施工作业及流动摊点经营。
四是居民住宅小区活动限制:严禁在中心城区各居民住宅小区范围内开展室内外装修施工和棋牌娱乐等相关活动。
■处罚措施解读:
6月3日,记者从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中高考期间违反噪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这些条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违规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将面临1万至10万元罚款或责令暂停施工: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2、未取得规定证明,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由工程所在地指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未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单位未制定防治方案或未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3、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区未按规定设置、联网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特殊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由地方指定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
1、超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2、商业经营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高噪声方式广告宣传;
3、商业经营未有效防治其他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由地方指定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1、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公共场所活动未遵守规定或未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3、室内装修未在限定时间施工或未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4、其他违法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
以上条款聚焦建筑施工、商业经营、社会生活三大噪声源,通过“阶梯式处罚+多部门协同”机制,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记者从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的往年处罚典型案例中了解到,2022年7月,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谢家河片区的某水环境整治工程-汉安大道两侧景观步道连通工程中,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有从轻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3日,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属地政府发出噪声管控工作提示函,提醒重点区域的噪声巡查和管控。同时,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噪声监测设备的新增和优化。据统计,6月3日当天,各县(市、区)共出动执法车辆36台次,执法人员238人次,劝导215人次,宣传503人次,处理投诉16起,取缔万达广场违规商业演出,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
“我们在此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禁噪要求,护航学子逐梦路。”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在中高考期间严格遵守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为考生们创造一个安静的环境,让他们安心备考、顺利应考。(李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