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调解?
A1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Q2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2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总计44条。主要内容为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
Q3
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A3
①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
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③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Q4
行政调解范围有哪些?
A4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为行政调解机关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
Q5
哪些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A5
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
②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
③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④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Q6
行政调解参加人和行政调解程序?
A6
《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中止、终止、调解协议制作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
Q7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体制?
A7
《暂行办法》明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以推动行政调解更好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