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威远青年商某等四人在新场河使用电鱼工具捕获了1.76千克泥鳅、鲫鱼等水产品。
满心欢喜的他们,没想到却因此摊上了事——
2023年9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商某等四人刑事犯罪,并要求承担民事公益赔偿。
在商某等人看来,不过是电了几条普通鱼,不至于被判刑。而结局却是,他们低估了威远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
11月8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通报该案审理结果,案涉四人被认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官表示,该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涉及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法不容情。
案情:
禁渔期内,四男子在禁渔区域电击捕鱼1.76千克
2023年9月6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向法院起诉指控称,2023年6月7日22时许,商某、王某、钟某、高某一起来到威远县新场镇新场村7组所辖威远河支流的新场河河段,商某、王某各自使用一套自己组装的电鱼设备下河电鱼,钟某负责照明并和高某一起提鱼。四人非法捕获黄颡鱼1尾、泥鳅4尾、鲫鱼18尾、南方马口鱼18尾,共重1.76千克。四人在电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指出,四人使用的电鱼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方法;四人实施电鱼的水域是《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捕的通告》所列禁捕范围,电鱼活动时间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禁渔期内(3月1日至6月30日)。
公诉机关认为,商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法院:
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对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虽然该批渔获物均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但四人使用的电鱼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方法;四人实施电鱼的水域是《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捕的通告》所列禁捕范围,电鱼活动时间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禁渔期内。
法院认为,商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商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对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商某等四人对破坏渔业资源应予修复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商某等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判处商某、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钟某、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判决商某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对新场河水生生域的水生物资源损害影响,放流资金不低于1776.7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连带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776.72元。
法官说法: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历来严厉
本案中,商某等四人非法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很少,且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样的判决过于严厉。事实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类居住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历来严厉。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法不容情,背后折射的是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该案也给大家敲响警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