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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 | 邻里之争:何谓“必要的便利”?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3-08-18 10:05:46 】 【 来源:内江日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隆昌市龙市镇飞蛾村郭大娘一家与邻居秦大爷一家却闹得不可开交。经村镇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后,两家人最终闹上法庭。

  

  他们之间究竟有何矛盾?今年6月,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诉邻居家占道阻断通行

  

  原告郭大娘诉称,24年前,被告购买村里土地修建房屋,建房前约定要留五米道路通行。可后来被告却将道路建成了自家院坝,砌起院墙,不让原告和其他村民通行。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拆除了约一米多院墙,却在院墙拆除处设置了四根钢管,致使原告还是无法顺利通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辜负原告当初同意其在隔壁建房的一番好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相邻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道路原貌,排除妨害。

  

  被告:合法使用院坝,且不是原告的必经之路

  

  被告秦大爷则辩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9年,被告以1000元的价格,与村上签订协议受让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房,2001年村里改造低压线时,他又以帮村里支付改造费用作为等价交换,取得了自家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包括预留的5米土地)。故秦大爷表示,自家院坝的土地是自己合法取得使用权的。

  

  同时,被告表示,自己从未阻止原告通行,原告不仅可以从自家的院坝里面过,而且被告的院坝小围墙还专门预留了一条约一米的小路供原告通行,平时原告也是从这条小路通行回家的。另外,原告还可以走另一方通行,自家院坝不是原告出门的必经之路。

  

  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肯让步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化解双方纠纷,法官在开庭前曾数次前往现场试图调解。然而,双方均不肯让步。

  

  法官了解到,郭大娘的腿有一些残疾,主要在家里编织藤椅出售,而秦大爷年过八旬,在家养老。在双方发生矛盾之前,被告并没有在院坝边设置钢管地桩,原告通行及运输货物的车辆也可以从被告的院坝通过。

  

  但在2022年,原告拉货的汽车在路过被告院坝时险些撞伤人,双方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被告为此在自家院坝边设置了地桩,禁止车辆通行,双方的矛盾加剧。

  

  “车子过来不到,搬运藤椅时就会多走很长一段距离。”在郭大娘看来,秦家侵害了自己通行的权利,应该把路让出来。

  

  “你们能不能考虑一下,把这个桩桩拆了。其实拆了对你们家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开庭前,法官试图通过调解,希望秦家解除院坝边设置的路桩,但并未成功。

  

  法官点评:什么是相邻权中的“必要的便利”

  

  那么,法律上对于相邻权都有哪些规定?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通行权的行使应依法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在四川农村地区,通常各家房屋门前的院坝主要是各家为了晾晒农作物等而在房屋建设时预留的空地。从被告的房屋建造结构来看,房屋主体和房前的院坝构成了一个完整农村民居格局,它们之间并不是独立的,可以割裂的关系。被告房前的院坝按照原告的陈述,已在2005年左右兴建完成,距今已经十多年之久。从此角度来说,原告认为被告屋门前的院坝为公共道路有违事实和一般的乡村习俗。被告在自家院坝上设置的金属桩系对其院坝正常管理使用的行为。至于原告的通行权是否受阻的问题,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在被告院坝外侧业已形成有一条一米多宽、无阻碍可对外通行的水泥小路,且被告也未阻止原告从被告院坝通行。

  

  庭审中,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因行使相邻权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超过必要的便利限度的,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而所谓“必要的便利”应当是指若不从被告处获得此通行便利,便不能正常行使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原告可以经由被告院坝外侧小路通行,且被告设置的金属桩之间的距离也足以让行人或两轮车辆通过,因此被告事实上也提供了必要的便利,而并不应当是必须达到原告所认为的足以能够让汽车通行的程度。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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