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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父母监护权为何被撤销?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3-06-02 16:42:54 】 【 来源:内江日报

  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司法建议。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期《每周说法》为大家带来的是一起由隆昌市法院办理的保护儿童权益典型案例《隆昌市救助站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廖某1、邓某芳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廖某2。二人于2013年3月29日经隆昌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廖某2由邓某芳负责抚养。邓某芳系精神残疾一级,在抚养廖某2期间,多次将廖某2遗弃在街上,后被派出所送回,2020年1月19日又将廖某2遗弃在街上,后由隆昌市公安局将廖某2送至隆昌市救助站,临时安置在内江市儿童福利院代养至今。廖某1系精神残疾二级,经常在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精神疾病,无法履行对廖某2的监护。廖某2的祖父母廖某彬、范某秀,外祖父邓某忠均因年老多病无力抚养廖某2,廖某2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也无法为其指定合适监护人。隆昌市救助站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廖某1、邓某芳对婚生女廖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其担任廖某2的监护人。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隆昌市救助站的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2系未成年人,廖某1、邓某芳作为廖某2的父母,属于法定监护人,对廖某2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但邓某芳为精神残疾一级,在廖某2与其母邓某芳生活期间,邓某芳多次将廖某2遗弃,严重损害了廖某2的身心健康,后由隆昌市救助站临时安置廖某2在内江市儿童福利院代养至今;廖某1为精神残疾二级,其自身的生活能力差,尚需其父母照顾,其不具备监护廖某2的条件;廖某2的祖父母、外祖父因年老多病,且经济能力差,也表示无力抚养廖某2,隆昌市救助站向法院申请撤销廖某1、邓某芳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廖某1、邓某芳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隆昌市救助站为廖某2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当未成年人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案系隆昌市首例民政部门提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被申请人廖某1、邓某芳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且其近亲属也不愿担任廖某2的监护人,导致被监护人廖某2处于危困状态,作为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隆昌市救助站,依民法典等法律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通过裁判,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指定隆昌市救助站为廖某2的监护人,既支持了其履行法定职责,也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对处于危困状态未成年人权益形成有效保护。(郑旭  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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