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席饮酒、同车出行,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如何承担?同乘人有无过错责任?
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指出,明知他人醉酒驾车而不进行有效劝阻和制止,是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推波助澜”的作用。
案情简介
一日,赵某某与李某某、其他案外人员在火锅店吃饭,其间二人共同饮酒,其他人乘车离开。饭后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某)由乐贤镇方向往东站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椑路某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34.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以及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高某不承担责任。
高某之子及其他具有相应份额的赔偿款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方承担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诉讼中李某某辩称,与赵某某不存在共同的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86万余元,综合事故交强险及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直接侵权人赵某某承担保险范围外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共同乘车人,也系共同饮酒人,事故发生时对赵某某醉驾行驶未进行有效劝阻,酌情承担保险范围外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驾车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知模糊,自制能力下降,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此时同乘人如存在侥幸心理,不进行有效劝阻和制止,无疑是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不论是同席饮酒或是同乘出行,同饮人和同乘人对醉酒驾驶人均有合理的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不劝酒、不酗酒,多行劝阻、多行制止,保障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徐婷婷 廖庭玲 高波)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员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