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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转借给朋友还信用卡,内江法院:双方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12-29 11:26:44 】 【 来源:内江日报

  “江湖救急,兄弟借点钱帮忙还一下信用卡。”面对朋友“有难”,威远居民唐某元“仗义”援手,先后多次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11万多元,转借给朋友偿还信用卡。最终,朋友无力偿还借款。唐某也因此摊上了麻烦。


  日前,威远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刷卡帮朋友还债,朋友无力偿还玩“失踪”


  原告唐某元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唐某建与他是同村朋友。2018年1月,被告因其信用卡欠款无法偿还,请原告利用其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借款给被告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


  鉴于好友关系,原告答应帮助。被告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先后用原告信用卡累计套现11.7万余元。2019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出借人唐某元的借款金额,并收到借款。借条中还明确,出借人唐某元是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圆梦金),只为帮助借款人,所以借款人承诺分期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还款以中信账单还款日提前2天,按分期账单还款,直到还清相应分期全款为止,同时还注明“此中信银行信用卡自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1日期间所有圆梦金申请的借款,均为借款人唐某建申请,每月还款仍按中信银行分期金额和手续费偿还。还款以支付宝的转账凭证为还款证据”。


  然而,让原告没想到的是,2019年7月,被告无故失踪。原告为此代为偿还信用卡3.4万余元。加上信用卡尚欠的8.9万余元,被告现尚欠原告本息12万余元。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不按期偿还信用卡,导致原告征信逾期,造成原告身心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24320元,并按中信银行信用卡每月还款额度支付本息及手续费至付清为止;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的合理费用(差旅费、误工费)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中信银行账单及被告签订的借条。庭审期间,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原告用其中信银行信用卡先后多次共计套现117080元,并将套现资金中的11687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套现信用卡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归还信用卡资金20409元,通过银行转款归还信用卡资金12175.74元。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属于虚构交易骗取银行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且套现资金用于转借,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使用信用卡时,使用人应按照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依法使用。原告在明知被告的信用卡逾期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仍应被告请求,用自己信用卡套现转借给被告。且原告在套现转借给被告后,原被告均未能按期返还原告信用卡资金的情况下,仍多次套现转贷给被告,原告对套现转贷的风险和损失明知而为,双方对借贷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的规定,故被告应依法返还在原告处取得的套现资金116870元。


  综上所述,威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在原告处取得的信用卡套现资金11687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套贷转贷”法定无效,不以牟利为要件!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守矩循规


  审理本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晓路表示,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拆借是人之常情,但帮助他人应量力而行,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守矩循规。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种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进一步修订,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高利,转贷合同也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信贷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违背自有资金要求,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正如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此类不牟利转贷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受法律保护,轻则借款合同无效,自己偿还债务;重则如高利转贷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朋友之间讲情义也要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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