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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礼金能退还吗?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8-25 14:51:00 】 【 来源:内江日报

  一对老人相识第二天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两月便诉讼离婚。诉讼中,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礼金及购物金额25000余元。


  结婚“三金”能不能退?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诉讼,男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闪婚后赠送贵重物品


  原告胡大爷71岁,被告郑某某59岁。原告起诉称,2022年6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次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相差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发生,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诉称,原、被告6月16日结婚登记后,原告于当日为被告购买了价值2600元的衣柜、价值5700元的金项链、价值480元的衣物。当月20日,原告又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3200元的金手镯、并赠送现金3200元。上述礼金物品价值共计25180元。


  综上,原告认为,因双方相识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物品及赠送的礼金,被告应当予以现金退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女方现金退还上述物品和礼金。


  被告认为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是原告和媒人要求被告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同意离婚。但是金项链、金手镯及礼金等是原告自愿送给被告的,双方还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现在是原告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不是被告要求离婚的,所以被告不同意退还礼金物品等。


  结果:调解离婚,原告放弃索还礼金


  庭审中,法院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那么,男方为女方购买的金项链、金手镯,能否要回?


  最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哪种情形下可以退还彩礼


  看似简单的案情,却折射着常见的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时彩礼是否归还?


  首先需要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若属于赠予一方的专属用品,且赠予行为已完成,赠予目的已实现,则无权要求退还;若属于彩礼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请求其退还。


  那么,结婚时购买的“三金”,俗称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是否属于彩礼?


  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特殊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故金银首饰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一般不用返还。


  但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或者具有投资价值的金银珠宝等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彩礼符合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是可以退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邱燕  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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