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天地 >
优化营商环境|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12-29 11:19:49 】 【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明晰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破产企业登记瓶颈,完善涉及企业破产登记事项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优化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确保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


  管理人或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可以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对于管理人或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或列明补交材料清单,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在管理人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二、推进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简易注销制度。


  (一)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关于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强制清算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纸质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四、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向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子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五、推进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时的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冻结的,应由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或冻结登记,再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经过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应将股权被质押或冻结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未经权利人同意,管理人或清算组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六、规范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支持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重整成功后,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修复信用的,由人民法院出具修复信用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信用修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八、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依新的规定执行。


编辑:郑婷婷
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