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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障的通知》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12-29 11:18:22 】 【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持续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做好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障,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障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充分保障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权利,指导和监督管理人依法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加强与主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账册清理等工作。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支持、社保关系转接等工作。


  二、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一)债务人积极主动配合。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职工债权核实。职工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债权人无需主动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积极督促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最大限度提高职工债权的清偿率。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尽职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管理人确定的工资等职工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人社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职工债权清偿。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财产满足别除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在可供分配财产中第一顺位清偿,实现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兼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兼并重组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积极鼓励优先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对破产程序可能耗时较长的,鼓励通过第三方采取无偿代付或垫付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垫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债权的,可以将垫付款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依法受偿。


  (四)债权人会议参与与表决。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利益诉求,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依法指导和协调各相关方切实解决。职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表决权。破产重整程序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职工债权应单独设置一组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职工社会保障的衔接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


  破产企业依法清偿欠缴的职工工伤保险费后,企业内部自行管理的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文件要求,由破产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保障。已参保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选择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破产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四、鼓励支持破产企业职工就业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转岗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破产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破产企业职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服务,为有自主创业意愿的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指导等创业服务。通过组织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活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就业质量。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破产企业职工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府院联动


  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的敏感类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沟通,企业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疏导和化解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协同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建立企业破产案件职工权益保障沟通联席机制,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合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效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依新的规定执行。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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