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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隆昌市法院执行法官专题解答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12-19 15:09:30 】 【 来源:内江日报

  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是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


  12月9日上午,隆昌市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通气会,通报该院2022年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并发布了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会上,媒体记者围绕群众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法院执行局相关同志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本期每周说法就这场通气会相关问答进行了整理。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结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哪些原因可能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呢?


  “执行不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原因所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充分,规制市场经济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尚需加强;同时,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有待提升。


  对于社会生活产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胜诉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即有义务帮助其实现相应的权利。但部分案件却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执行而陷于执行不能。有的当事人抱怨法院执行不力,没有认识到其权利无法实现的结果,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潜在的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司法程序中的延续或体现。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2.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司法救助。针对特定涉民生案件,如涉刑事被害人,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涉交通事故受害人、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的案件,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1.做好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降低对方转移财产的风险。


  2.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金额较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对执行金额较大的案件除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外,申请执行人更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迅速采取执行措施。


  3.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我们要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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