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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4-01-16 10:04:18 】 【 来源: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隆昌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隆昌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一)城区禁放区:城区自隆桥驿高速路口起,沿向阳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G348省道、新民路、321国道、白塔路、重庆路、环城东路、万隆路与向阳路交界处形成的环形范围。(详图见附件)


  (二)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3.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加油站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4.影剧院、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8.森林、草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9.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人民西路“星光夜市”、新民路设置2个集中燃放点。(见附件)


  三、集中燃放时段


  以下时段可以在限制燃放区的规定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全天;


  (二)2024年2月11日(正月初二)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8时至晚22时;


  (三)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早8时至晚24时。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一)在本市限制燃放区域集中燃放点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级产品。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克、内径大于30毫米的内简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责任规定


  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依据责任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等单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巡逻检查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六、监督管理


  (一)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督查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0832—3923589。


  本通告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2月25日截止。除本通告规定的限制燃放区域和集中燃放时间外,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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