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刚需”与“硬核”保障,在激发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科技迭代与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揭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实践。从动漫IP到网络短视频,从知名商标到跨域维权,这些案件折射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案例一】“奶龙”玩偶的维权战
憨态可掬的“奶龙”是近年爆红的动漫形象,但其创作者却发现,内江某经营部未经授权许可,公然销售印有“奶龙”形象的毛绒玩偶。该玩偶挂着的红色吊牌直指某品牌管理公司为生产商,让人误以为该玩偶系某品牌管理公司生产。原告举证显示,玩偶的五官线条、色彩搭配与原告登记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甚至商品标签直接标注“毛绒奶龙挂件”。故两被告生产、销售“奶龙”玩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权益。
“‘奶龙’的圆头设计、腮红元素等构成独特表达,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承办法官指出,被告吊牌与店铺招牌标识,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自品牌管理公司。经比对,侵权玩偶与原作在视觉特征上“神形俱似”,构成实质侵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
动漫IP的商业价值依赖完整保护链。法官表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即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动漫形象或其他衍生商品,如擅自生产动漫卡通形象的玩偶,将动漫形象印制在商品上等。本案中,抄袭知名IP形象,既损害创作者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裁判不仅要“亮剑”侵权行为,更要通过个案树立“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规则意识,为文创产业营造“创作-保护-收益”的良性循环。
【案例二】口红试色视频之争
小红书博主龙某的口红试色视频,以独特运镜和色彩对比走红网络。然而,她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淘宝店主倪某梅直接用于商品推广,甚至保留着原视频的水印。“我的每条视频都要构思脚本、调试光线,没想到成了别人的‘免费素材’。”龙某诉称。
法院认定,试色视频中对色号展示的镜头切换、背景搭配等体现了原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使用原视频,侵犯了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保留水印,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仍构成侵权。”法官强调。
“一条爆款短视频可能催生一个新消费场景,但创作自由不等于使用自由。”法官表示,产品展示类短视频若在创作过程中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构思与表达,具备独创性,就应受法律保护。这为千万内容创作者敲响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转载改编需先“问许可”。
【案例三】“雷士”商标保卫战
惠州某光电公司的“雷士”商标家喻户晓,却在电商平台遭遇“李鬼”——王某经营的淘宝店大量销售标有“NVC雷士照明”的灯具,销售金额超百万元。经鉴定,侵权产品材质粗糙、无正品防伪标识,系彻头彻尾的“山寨货”。
法院查明,王某店铺的商品链接、宣传图片及实物均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结合原告三年平均51.31%的利润率,法院全额支持30万元赔偿请求,创下本地商标侵权案件判赔新高。
“商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保护商标就是保护创新动力。”法官指出,本案首次将企业利润率纳入赔偿计算,既体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也释放了“知名商标高强度保护”的信号。“面对跨域、线上侵权的隐蔽性,司法机关将用足法律手段,让侵权者‘痛到不敢再犯’。”
【深度观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江模式”
三起案例背后,是内江法院构建的“全链条保护体系”:与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共建“护航共享调解室”,引入专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针对电商侵权特点,探索“线上取证-快速审理-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尊重原创、抵制仿冒”的社会共识。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一跃。”内江市两级法院将聚焦“页岩气+、钒钛+、甜味+、装备+”四大主导产业和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两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江样本”,让创新者“劳有所得、创有所保”。(高波)
【记者手记】
创意有价,法律有刃,让法律成为创新的“护城河”。
一位文创企业经营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我们怕侵权,因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现在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创意有价,法律有刃。”
从动漫形象到商业标识,从线下店铺到线上平台,司法的每一次“亮剑”,都是对创新火种的悉心呵护。当法律成为创新的“护城河”,我们期待更多“中国创造”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