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街头,“小黄车”“小绿车”“小蓝车”穿梭不息,共享电动自行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载人现象频发,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未成年骑行酿事故
2023年10月24日傍晚,内江街头车水马龙。未满16周岁的喻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并违规搭载好友张某,二人有说有笑,丝毫未察觉危险逼近。当车辆沿环城路驶向江华街,行至市中区牌楼街道某路段时,因喻某骑行经验不足、应急能力欠缺,避让不及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温某。
温某随即重重摔倒在地,痛苦呻吟,喻某和张某也摔下车受轻伤。路人见状,立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温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后经交警认定,喻某未达法定骑行年龄且违规载人,负事故全责,温某无责。
调解破冰:法理情融合解纠纷
2025年1月,温某就赔偿问题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等。
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事实清楚,仅赔偿金额存争议,法院委托“甜诚易”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特邀调解员耐心解释司法鉴定流程和诉讼流程。鉴定结果出具后,调解员将法律规定与情理相结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喻某监护人当场支付赔偿款,温某随即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普法:责任认定有法可依
“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主审法官解读道,从骑行资格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道路风险认知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骑行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危及他人安全,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在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担责;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先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本案中,喻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此外,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也有管理责任。部分平台用户年龄审核机制存在漏洞,未严格落实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能轻易解锁车辆。根据法律规定,平台也应完善监管手段,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违规用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警钟长鸣:多方共守安全底线
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是内江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同时也给社会各界敲响警钟。
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6周岁子女骑行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完善技术监管,严格落实身份审核措施,堵住管理漏洞。广大市民也需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