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盗用明星23万里程是否构罪?
律师:里程积分可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粉丝涉嫌盗窃罪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综合报道
9月7日,一则“站姐盗用吴磊里程积分”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一名吴磊的粉丝晒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音频,爆料称另一名粉丝连续3年私自使用吴磊名下的航空里程积分兑换免费机票,总计约23万里程,严重侵害吴磊利益。昨(8)日下午,涉事航空公司回应称,已经了解到相关情况,会反馈上报,后续处理结果需等待通知。
事件发生后,许多网友认为是明星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从而给了这名粉丝可趁之机。还有网友认为,航空里程可以兑换机票,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该粉丝盗用里程积分兑换免费机票的行为涉嫌犯罪。
那么,吴磊被盗的航空里程积分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事粉丝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能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问题一 里程积分算不算网络虚拟财产?
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永钰告诉记者,在学界,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分歧较大,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
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虚拟社区中的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航空里程是记载于航空公司网络系统中的积分,可用于兑换机票、礼品等,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有价值、可变现的电子数据,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可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廖永钰表示:“前不久颁布的民法典强调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完成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赋权,把符合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与普通的电子数据区分开来,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迈出了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第一步,相信有关法律会逐步出台和完善。同时,民法典还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就在民法典审议及颁布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已列入立法计划。”
问题二 盗用里程积分是否涉嫌犯罪?
记者了解到,2011年,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他人航空里程积分出售获利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航空公司会员卡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的航空里程积分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代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元,同时将代某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那么,此事件中的粉丝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与盗用身份证件罪有何区别?廖永钰分析:“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说,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航空公司会员卡,从而取得他人航空里程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个人信息,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性权益,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她解释说,盗窃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害的客观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性权益,犯罪对象是有价值公私财物。而盗窃身份证件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及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会对社会诚实信用秩序带来破坏,其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身份证件。“当然,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当行为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航空公司会员卡,用于盗用他人航空里程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廖永钰说。
问题三 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有报道指出,以CA1835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经济舱为例,正常购买时售价500元,里程兑换需要消耗12000里程。按此推算,这名粉丝共盗用吴磊23万航空里程,折合成同等价值的人民币为11500余元。
廖永钰认为,里程积分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现金,但可以兑换机票,折合成同价值的人民币,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行为人盗用积分所换取的机票的对应价格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她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对执行标准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5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此标准,粉丝盗用23万航空里程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事件最近被推上热搜,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保护及明星私生活等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目前,该事件尚在调查中,期待航空公司和有关部门能给受害者及广大用户一个合理的解释。”廖永钰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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