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霞
2018年10月,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要刑事政策改革,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授权“两高”试点,再在全国铺开,其规格之高、程序之严、步伐之稳、施行之慎,足见其重要性、严肃性。
从成都市检察院及21个基层检察院全面实施近两年来的情况看,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从理论到实务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进步乃至突破。
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追求法律效果,更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法律的本质在政治,政治的根本在道义、民心,这是贯通古今、普及中外的法治共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质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结合,赏与刑的不同拿捏、取舍,诚如《唐律疏议》所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时代车轮滚滚向前,社会发展不断演化,在新时代、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实践中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既继承了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也与社会主义制度下“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既深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深刻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深邃内涵。其全面实施,不仅具有严肃的法律效果,更有深刻的政治效果,长远的社会效果,我们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从长远和战略层面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既同步世界潮流,更体现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协商性司法理念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司法潮流。2018年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与国际通行的“辩诉交易”实质相通,意味着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被正式确立。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注意一方面吸收、借鉴域外协商式、恢复性司法和辩诉交易等理念和制度的有益因子,一方面积极探索着力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缓解办案机关压力、减少诉讼成本,着力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效力、证明标准、撤回认罪以及被告人上诉权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体现对各类犯罪嫌疑人的平等适用、平等保护,体现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上的精度、力度、速度和温度,彰显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坚持中国特色,既着重司法实践,更着重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自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自觉转变司法理念,从传统办案模式和“思维惯性”的张力、“舒适区”的吸引力、现实的办案压力中解放出来,有效实施、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科学认识和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着力拓展案件范围,不仅在轻罪轻刑类案件上广泛适用,也在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毒品犯罪等严厉打击的重罪重刑类案件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担当担责,既审慎稳妥,又积极作为,努力打造司法铁军
“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要牢牢把握制度设定的目标,狠抓业务建设,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办案能力。要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积极运用智慧公诉、远程提审、远程开庭、多媒体示证等科技手段辅助办案,节约出更多办案时间和精力。要科学统筹有限的办案资源,进行繁简分流,力争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做到“简案简审,繁案精审”。要科学构建从宽评价机制,努力实现量刑“四个均衡”,即同类案件在同一机关的量刑均衡、同类案件在整个地区的量刑均衡、不同情节在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不同对象在同个案件的量刑均衡,努力体现罚当其罪,实现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对于检察机关、检察官而言,既是必须的履职履责,也是义不容辞的担责尽责,需要牢固树立规范、理性、文明的绿色司法理念,做起而行之的实践者、大胆探索的改革者、精研业务的专门家,做到“认识再提升”“工作再下沉”,扎扎实实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实后半篇文章。
(作者单位:成都市检察院检察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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