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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行不通了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9-04 17:05: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昨(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文件,对备受公众争议的诸多正当防卫话题给出最新、最权威解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昨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共同研究,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十个规则读懂新规

  

  《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规则一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规则二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规则三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规则四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规则五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规则六

  

  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规则七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规则八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规则九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规则十

  

  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人死为大﹄与法不相符

  

  姜启波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表示,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不捕不诉案大幅增长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推动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加以实现,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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