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风云 >
替夫洗钱不是爱,是罪!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6-27 10:01:46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与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等人涉黑案件中发现王某妻子孙某存在为该组织洗钱的行为,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jpg

  经审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孙某明知其丈夫王某提供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为帮丈夫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孙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价值一千五百余万元的房产和车辆,并在王某的授权下将车辆变卖并将所得款项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将变卖车辆的资金使用,以“洗钱”方式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认罪认罚的孙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孙某近亲属代为退赔50万元,隆昌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孙某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元。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自觉践行能动司法,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对“洗钱”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更好地服务保障当地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彰显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田子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财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郑婷婷
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