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 破坏耕地20亩 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1年11月,刘某某将流转的土地开发用于养鱼项目,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水泥硬化堤坝。经调查,刘某某违法破坏耕地20.03亩(含永久基本农田破坏18.7亩)。
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20.0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7亩)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蓄水养鱼,导致耕地损毁,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案通过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大面积耕地“严重毁坏”的行为进行严惩,揭穿“合法外衣”下耕地“乱用”现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修复耕地,种植水稻,符合复耕一季粮油作物的要求,既是被告人自愿履行其修复受损农用耕地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是法律实现教育效果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不仅向社会传递了“耕地有价、失责必究”的强烈信号,也通过“刑罚+修复”的裁判模式传递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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