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相邻通行权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陈家兄弟与被告罗家兄弟均系东兴区高梁镇某村村民,因被告修建院坝占用便民通道,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原诉称,被告与原告的房屋之间,原本有一条村民集资修建的便民出行道路,原告可以通过便民道直接驾驶车辆到家门口。但在2020年,被告在没有取得房屋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翻建房屋,且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擅自占用村民集资修建的便民道路,并用围栏将院坝围住,导致原告车辆无法通行至家门口。故原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拆除违建院坝及围栏,恢复便民道通行。
被告辩称,修建院坝前已征得原告父亲同意,并承诺将道路改至外围,并非擅自占用。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
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便民道确为村民集资修建,原告原本可通过该道路直接驾车回家。被告在未获审批的情况下修建院坝,导致预留通道不足4米,影响原告车辆通行。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原则处理通行问题。被告行为已妨碍原告正常出行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部分院坝及围栏,确保通道宽度达4米以上,保障原告车辆通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多因土地、通道使用引发,核心在于平衡各方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相邻方的必要通行权。同时,《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倡导邻里之间应当守望相助、和谐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乡村生活秩序。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已协商,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告权益,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与文明风尚相悖。法官提醒,村民改建房屋或修筑设施时,应依法审批,尊重历史形成的通行习惯,同时遵循文明行为规范,避免引发纠纷。邻里之间应秉持互谅互让精神,遇事多协商、多沟通,共同促进乡村和谐发展。协商不成时,可寻求村委会或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擅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