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集中展示典型案例的示范价值和实践成效,司法厅从2025年度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内江1件案件入选。
案例
雷某不服某市辖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 劳动者权益保障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雷某系某农业公司菜品包装工,该农业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下班搭乘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2022年2月17日,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因某农业公司已被注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该农业公司三名股东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农业公司三名股东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某农业公司未依法参保缴费、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先行支付。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1月19日向某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该款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受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某农业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申请人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工伤职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破解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难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难题,强化对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兜底保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紧扣《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法律未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作出限缩性规定的情况下,明确不宜将未办理参保登记情形排除在先行支付范围之外,并依法对案涉事实和适用条件进行全面核查,最大限度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与社保经办机构多次座谈沟通,引导社保经办机构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最终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