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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就是抓了几只青蛙,为什么抓我?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11-08 10:33:02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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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听证。


  “从小就能抓青蛙,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


  “田里的青蛙到处都是,我抓来自己吃怎么就犯法了?”


  【案情介绍1】


  2021年7月22日晚,被告罗某某在自家附近的田埂和堰塘边,采取头灯照射、徒手抓的方式猎捕青蛙31只,准备拿回家食用,被巡逻的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罗某某所猎捕的31只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案情介绍2】


  2021年5月,被告陈某在自家附近农田,采用电筒照射、直接抓捕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分三次分别猎捕中华蟾蜍78斤,并贩卖给姚某,共计获利1078元。经核算,陈某三次共计猎捕中华蟾蜍78斤,约350余只。


  经鉴定,涉案动物均为中华蟾蜍,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走进案件】


  被告罗某某和陈某非法捕捉野生青蛙、中华蟾蜍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应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二人均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考虑到罗某某和陈某捕获的野生动物均被放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罗某某家庭困难,猎食青蛙不具有营利目的,且应检察机关要求罗某某和陈某均愿意承担登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兼顾司法的刚性与温度,经公开听证,该院拟对二人作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此案的办理有力惩戒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能够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通过公开听证主动接受公益诉讼办案活动的监督,既增强办案透明度,以鲜活的案例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也有利于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认同感,提升社会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东兴”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野生动物一只(条)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捕捉二十只(条)以上则构成犯罪,根据所捕动物数量、价值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及相应财产刑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华蟾蜍及四川地区常见野生蛙类如沼蛙、黑斑蛙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此之外,还包括麻雀、壁虎、野鸡、野兔及各种蛇类等1700多种野生动物均名列其中。


  青蛙、麻雀看似不起眼,但不加节制肆意捕杀将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生态系统,且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复杂,携带大量病毒、细菌、寄生虫。检察官提示,出于个人健康及自然生态考虑,请勿违法捕捉、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徐景)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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