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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坠楼身亡 谁该为事故负责?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8-26 16:47:34 】 【 来源:内江日报

  范女士请人装修房屋,然而,装修过程中却发生工人不慎坠楼身亡事件,喜事变悲剧。


  事发后,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施工方和范女士一家争执不下,范女士为此起诉至法院。


  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对此进行了释法说理。


  起诉:


  施工方承揽工程


  定作人只负责验收结果


  原告范女士诉称,2019年3月初,她经人介绍认识了电工、长期承接室内装修工程的李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将她位于隆昌市古湖街道境内房屋的水电工程、墙面改造工程承包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自备工具、自行组织人力、独立完成后向原告交付。双方议定按照每平方23元计算水电安装工程价格,以1380元包干墙面改造工程。


  之后,李某某自行找来了其长期雇佣的舒某某施工。2019年3月22日上午,李某某为施工方便、快速,要求范女士拆除上述房屋的门窗和护栏,范女士为此照办,工人对工作现场进行了确认。


  而就在当日下午,舒某某午饭饮酒后,李某某安排舒某某施工,且未在现场予以监管。当日下午4时许,舒某某不慎从上述房屋跌落至底楼当场身亡。


  3月23日,经隆昌市古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女士与李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舒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1万元。为及时支付并安抚死者家属,范女士与李某某协议先不划分责任比例,暂各出一半支付死者家属。之后,二人各支付了20.5万元给死者家属。


  原告范女士认为,她将房屋的水电安装及墙面改造工程发包给李某某后,她与李某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不提供任何的劳动工具,工作时间、什么人干活,都是李某某自行安排。之后李某某自行雇请舒某某施工、并向舒某某支付报酬,李某某应对舒某某施工予以安全管理并承担责任。


  然而,李某某承揽下整个工程后,拆除门窗和护栏前后李某某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人无安全帽、无安全绳作业,存在监管不利和未预防安全事件发生的过错,因此本案事故全部责任在李某某,原告作为定作人无过错。


  范女士提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李某某的管理不力引起,发生的赔偿款是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某夫妇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夫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偿还原告代二被告支付的赔偿款20.5万元。


  反诉:


  业主与施工方是雇佣关系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李某某则不予认可。李某某辩称:本案事实是,范女士雇佣了李某某、舒某某和舒某良装修房屋,他们只是干水电活,每人按200元一天计算工钱。李某某不是本案装修的承包人,他与死者之间是自己找到活就相互照应介绍去干。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李某某也没有提成或赚管理费。


  另外,李某某指出,本案的护栏和门是范女士主动找人拆除的,跟他没有关系,他没有叫范女士拆除门窗。范女士找人拆除了护栏,留下了安全隐患,死者是从拆除的护栏处摔下致死的。装修是范女士在现场监管,不是他在监管,他没有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李某某还提出,死者舒某某本人作为熟练的工匠,对自己的安全也应当有注意义务,舒某某喝酒上班,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的死亡赔偿款应该有60多万,赔给死者亲属41万元,死者已经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而他又在此基础上承担了20.5万元。


  李某某称,自己本来不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但为了平息事态,他才违心签下了赔偿协议,并借钱支付了赔偿款20.5万元。在他看来,这笔钱应该由雇主范女士承担。据此,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范女士支付李某某代付的20.5万元。


  法院认定:


  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范女士和李某某分别提起的本、反诉,均是基于舒某某坠楼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责任划分比例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一方声称是承揽关系,一方则认为是雇佣关系?业主与施工方究竟是什么关系?谁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此作出了认定。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当天,古湖派出所对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李某某承认水电安装是范女士全部包给其在做,是他请的舒某某去打线槽。舒某良在询问记录中亦承认是房主请李某某搞装修,李某某请的舒某良和舒某某去打线槽。李某某、舒某良的陈述与当日范女士接受派出所询问时陈述的情况一致。范女士还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房屋的墙体改造工程以1380元包干给李某某。


  前述三份证据与证人陈某某、代某某以及范女士和舒某良的两段电话录音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范女士与李某某就案涉房屋的水电安装以及墙体改造工程形成了口头的承揽合同关系,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某自行雇请、安排舒某某、舒某良施工,向该二人支付工资,向范女士交付工作成果。


  相反,李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范女士雇佣了包括李某某在内的三名工人来完成案涉家装工程的施工,故李某某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无事实依据,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就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中范女士作为定作人及业主叫人拆除案涉房屋的门窗及阳台护栏,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工程施工处于存有安全隐患的危险环境,对舒某某坠楼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某作为承揽人对现场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知晓范某某的拆除行为,在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工人施工,其雇请的舒某某在中午饮酒后未拴安全绳作业不慎坠楼死亡,除舒某某自身过错外,李某某疏于现场施工安全和工人作业安全的管理,对舒某某坠楼死亡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范女士、李某某均主张是对方主动提出的拆除门窗、栏杆,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但无论是哪一方提出拆除门窗、护栏,均不能免除其分别作为本案的定作人(房屋业主)和承揽人在拆除门窗、栏杆处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应责任。


  综上,舒某某坠楼死亡是舒某某、李某某、范女士三人各自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舒某某亲属与李某某、范女士协商赔偿款时对要求的60余万(该金额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相当)赔偿款作了部分放弃的因素,就本案争议的41万元赔偿款的责任分担,酌定为范女士承担40%,即16.4万元,李某某承担60%,即24.6万元,范女士已先行支付舒某某亲属20.5万元,对超出其承担赔偿金额的4.1万元,应由李某某承担并向范女士支付。


  法官点评:


  装修房屋一定要有合同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某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身份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十分必要。


  同时,法官指出,不论房屋业主还是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或者是雇员,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均对安全负有谨慎的管理或注意义务,否则,对发生的损害结果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装修房屋之前,双方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等。正如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口头约定让后期的举证变得更为艰难。举证不利的一方,将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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