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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股东” 男子诈骗70余万元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2-25 10:48:40 】 【 来源:内江日报

  经同事推荐,任某添加了公司“股东”微信。可任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与他聊天并向他借款的人,却并非“股东”本人……

  

  为偿还赌债,内江某售楼部工作人员汤某想尽各种办法,骗取多人共计近百万元。

  

  12月2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日前审结的诈骗案,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涉及钱财支出一定要审慎,以免上当受骗。

  

  冒充“股东”微信头像借款7万多元

  

  今年33岁的汤某,案发前在内江某售楼部从事销售工作。他留给同事任某的印象是头脑灵活,有一些人脉。

  

  汤某与任某平时关系相处不错。可让任某没有想到的是,汤某为了骗取他的钱财,可谓是处心积虑。

  

  任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称,2019年10月,汤某向他推荐了公司股东吴某的微信号,在此后5个月时间里,该微信以吴某的名义以各种理由向他借钱共计7.1万元。

  

  直到2020年4月12日,他得知吴某的电话号码并加了吴某真正的微信后,才发现之前向他借钱的微信并不是吴某的,此时,他才得知被骗了,而骗他的人正是汤某。

  

  证人吴某证实,在这之前,他与汤某和任某并无交集。直到任某加他微信,问其是不是有两个微信,他才得知,有人冒用他的微信,以他的名义找任某借了钱。比对该微信号,竟和自己的微信名称、头像都一样,微信号也只差一个字母。

  

  为还赌债 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财

  

  庭审中,汤某供述称,为向他人偿还赌债和高利贷款,他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伪装成公司股东吴某的微信推送给任某,并告诉他,这个人是公司股东,可以关照他。在这之后,他以吴某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向任某借款7.1万元。

  

  庭审查明,除任某外,伍某某、曾某等多人也都被汤某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汤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曾某、伍某某以内部价格购买车位,骗取曾某3万元,伍某某3.6万元。

  

  被害人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买房时认识了销售人员汤某,之后,汤某打电话告诉他公司有内部员工车位,现在车位在他名下,每个车位3万元。于是他通过微信向汤某支付了3万元,用于购买车位。在这之后,汤某却以疫情为借口始终没有交付车位。事后,他询问售楼部其他工作人员才得知,根本没有内部员工车位一事。

  

  除以低价购买“员工车位”实施诈骗外,汤某还以内部价投资商品房、车位获得高额收益为饵,骗取多人钱财。其中,受害人谢某某被骗49万多元。

  

  受害人谢某某陈述称,2019年3月,她在买房时认识了销售人员汤某,汤某说他可以拿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子,让其投钱买房,保证返利给她。为此,谢某某先投资了少量钱,汤某都能按时还本返利,取得了谢某某的信任。在这之后,谢某某又陆续投资给汤某18万元。

  

  2019年12月,汤某又以过年时生意较好,让谢某某追加投资,增加收益。于是,谢某某通过向银行贷款,又向汤某追加了20万元投资。汤某为此向谢某某写了38万元的借条。

  

  之后的几个月,汤某以受疫情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分红,但可以投资买车位,一个车位3万元,买一个车位可以返利1万元等理由,骗取谢某某继续投资。

  

  截至2020年4月,谢某某累计给了汤某68万多元,汤某在这期间陆续返还了18万余元,其实际损失49.96万元。直到案发前,谢某某才从汤某的同事处得知,公司根本就没有“内部房价”和“低价车位”。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庭审查明,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汤某以上述多种方式,骗取任某、曾某、伍某某、谢某某、陈某、邓某、罗某等共计70多万元。

  

  汤某向公安机关供述称,他赌钱欠了别人的钱,为尽快还债,便谎称有内部价的房屋和车位让受害人投钱。为取得受害人信任,都是采用先让他们投少量资金,在几天内把本金收益返给他们,逐渐取得他们的信任后,再让他们加大投入。他将骗来的钱大多用于赌博,还有部分用于还债和生活开支。

  

  庭审还查明,汤某曾有吸毒史。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关于汤某辩称其中多名受害人部分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虽为上述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但均系汤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因被骗才交出的财物,均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金额。

  

  同时,法院还指出,汤某虽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及庭审中多次无正当理由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汤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任某等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0多万元。(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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