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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孩子“送养”他人 狠心父母犯拐卖儿童罪获刑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1-26 09:25:29 】 【 来源:内江日报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可“90后”夫妻王某和钟某在收取他人支付的6万元“营养费”后,却亲手将他们刚刚出生的儿子“送养”他人。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犯拐卖儿童罪,双双获刑。

  

  狠心:

  

  男婴出生当天

  

  竟被父母亲手“送养”他人

  

  2020年5月29日,这起拐卖儿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两天后,就是“六一”儿童节。庭审查明案情的犯罪事实,令法官深感痛心,内心十分沉重。

  

  本案涉案母亲钟某1994年出生,涉案父亲1990年出生。二人涉案前尚未结婚。庭审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钟某在得知自己怀孕后,欲将小孩“送养”他人,并通过某QQ群结识无生育能力的兰某、陈某夫妇(另案处理)。而后,钟某和兰某先后多次通过QQ、微信商谈“送养”事宜。其间,钟某要求兰某夫妇支付6万元“营养补助费”,双方达成一致后,孩子的父亲王某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11日上午,钟某在内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而就在男婴出生后的当天晚上,钟某、王某要求兰某夫妇在市中区箭道街巷道内碰面。在这里,兰某夫妇支付钟某二人6万元人民币后,将男婴带走。钟某、王某随即将所得钱款分别用于还债、游戏充值等。

  

  2019年10月12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市中区白马镇陈某父母家中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次日,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一宾馆内将被告人钟某和王某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个。并暂扣了分别由钟某、王某保管的赃款25000元、21800元。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钟某是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

  

  惩处:

  

  犯拐卖儿童罪

  

  父母双双获刑

  

  庭审还查明,在这之前,被告人钟某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等受到刑罚惩处,2018年1月31日,法院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钟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宣判后,钟某以2017年8月15日生育次子后因哺乳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获得批准。然而,钟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却于2018年6月4日起脱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钟某生育后,积极主动地与钟某共同将小孩抱离医院交给买方,并收取所谓“营养费”作为对价,与钟某作用地位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

  

  钟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系违禁品、468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800元,上交国库。

  

  法官点评:

  

  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的行为

  

  同样构成犯罪

  

  刚刚出生的孩子,正需要父母的呵护与疼爱?可为人父母,他们怎么就能如此狠心?

  

  此案审理后,承办法官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对于孩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发指,他们虽然受到了应得的刑罚惩处,可这对于孩子的成长,已然是一种伤害。

  

  同时,法官还指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仅拐卖儿童是犯罪行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依法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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