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款,能否追回?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1-05 09:19:06 】 【 来源:内江日报

  原告向被告讨要债务10万元及利息,而被告出庭应诉时却以其中两笔共计5万元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提起抗辩。

  

  这笔借款能否被追回?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

  

  追讨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李某夫妻二人为经营宾馆,先后5次向原告的母亲累计借款共10万元,其中三笔借款共计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

  

  借款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李某向原告黄某微信转款四笔利息共5000元。后原告母亲生病住院,需要资金支付高额医疗费,但二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相推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

  

  其中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借款10万元的本金及利率无异议,但其中2011年10月17日、2012年7月14日的两笔借款共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还指出,借款后陆续支付了利息,并在2018年2月至6月期间向黄某微信转款四笔共5000元,该笔款项是归还的借款本金,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利息。

  

  同时,被告还表示,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7月份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重新约定,即本金利息打包共1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但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这一说法不予认可。

  

  判决: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两笔共计5万元的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四次转款共5000元是还本金还是利息?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庭就此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而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时效中断,该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李某于2018年2月至6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于2019年9月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又以时效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2019年7月10日电话通话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李某也同意归还本金10万元,已过时效的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对债的重新确认,故法院认为二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而就被告主张转款5000元是归还的本金,原、被告微信记录未明确记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5000元确定为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威远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转账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何为诉讼时效?审理此案后,法官就“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点进行了普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同时,结合本案,法官还提醒市民,在偿还他人借款时,转账最好注明转款项目,注明是转款本金还是利息,以此避免纠纷。(高波)


编辑:郑婷婷

内江长安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电话:(0832)2274136 |

蜀ICP备18021300号 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90号 邮编:641100

蜀ICP备18021300号-1 内江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