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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诈骗 你该这样做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9-18 11:43:4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兼职刷单、“杀猪盘”、虚假投资、虚假贷款、混淆付款码收款码……当诈骗穿上互联网的外衣,变身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让人防不胜防。

  

  遭遇网络诈骗的贷款要不要还?被“杀猪盘”诱导参与网络赌博,会不会被抓?网络主播用虚假身份或形象吸引粉丝打赏,是否构成诈骗?记者梳理了广大网友关注的3个问题,连线律师进行了分析。

  

  遭遇网络诈骗平台与借贷平台相互勾结可不还贷款

  

  今年8月26日,重庆市的陈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网店的客服人员,向陈女士推销该网店的会员卡,办理会员后可享受购物优惠。

  

  由于陈女士此前确实在该网店购过物,对方也准确地说出了她所购买商品的信息,于是陈女士对该电话深信不疑。随后,该号码向陈女士发送了一个带有链接的短信,要求陈女士在页面上填写一串数字、验证码等信息。反复操作下来,对方指挥陈女士向借贷平台借款4万元,随后,款项又被对方指挥转入其账户。

  

  陈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到派出所报了案。可被骗钱款追回期限尚未可知,陈女士也刚工作没什么存款,她还要向网络借贷平台还钱吗?“这是典型的冒充网店客服人员进行的网络诈骗。”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自强指出,必须说明的是,网络诈骗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而是某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理或社会意义的归纳总结。同时,网络诈骗又牵扯到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遭遇网络诈骗向借贷平台借的钱,要不要还?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少扉表示要分情况讨论:“如果网络诈骗平台和借贷平台是同一实控人或同一受益人,亦或是相互勾结,则被诈骗人不用归还贷款;如果网络诈骗平台和借贷平台或银行并非同一实控人,也未相互勾结,借款是被诈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被诈骗人须依法还贷款。”

  

  遭遇“杀猪盘”被诱导参与网络赌博可放心报案

  

  几个月前,小李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邓姓男子。邓某的社交平台上晒着骑马、跑车和各地旅游、出差的照片,是个事业有成还勤奋上进的人。因为兴趣相投,小李和邓某很快成为了朋友。

  

  一周后,邓某给李某打电话时不经意提起,他掌握一些彩票后台数据机密,一年赚个几十万元不成问题。想挣外快的小李动了心,于是在邓某的推荐下注册了账号,并连续充值两次尝到甜头。随后,邓某以进“高级厅”、充值越多送得越多为由,让小李投了50万元。不曾想,开始不断增加的账户资金达到峰值后直线下跌,没几秒直接归零。那一刻,小李傻了眼。

  

  此时,邓某在第一时间打来电话,气愤地说道:“上面给的机密数据出错,我的300万元也全没了。”小李准备报警把钱追回来,却被邓某呵斥:“你傻吗?警察会把我们抓起来的,我们这是网上赌博,是犯法的。”

  

  像小李一样,遭遇“杀猪盘”被诱导参与网络赌博,受害人要不要报警?“当然要报警,受害人有报警的权利和义务。”黄少扉分析,按照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行为人要“以营利为目的”,且符合“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形,才能构成赌博罪。

  

  他分析,刑法中的“营利”是指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但凡赌博行为涉及到金钱给付,一般都满足这个要件。司法解释没有对“聚众赌博”作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大多是指组织、吸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因此,如果受害人遭遇“杀猪盘”被诱导参与网络赌博,没有聚众行为,也不是以赌博为业的,可以放心报警。

  

  网络主播用虚假身份吸引“打赏”不构成诈骗

  

  去年7月25日,网络主播“乔碧萝殿下”与人连麦直播时,软件出了问题,导致遮挡用的二次元图没显示,其真实容貌曝光。面对着皮肤黝黑的中年女主播,直播间内粉丝纷纷大呼受骗。其中,曾为其花费10万元,排在榜一的男粉丝注销账号消失。

  

  类似的,今年2月25日,一篇题为《他,撑起了武汉最后的门面》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文章通篇讲述了快递小哥汪勇的故事,获赞、评论无数,阅读量也很快达到10万+。然而,该文章的作者林孤小姐并未采访汪勇,文章通过拼凑而成,在叙述表达时还加入了诸多作者个人的臆想,多处内容不属实。当天,该文章得到了2000多人打赏。

  

  网络主播、网文作者用虚假身份或形象吸引粉丝打赏,是否构成诈骗?陈自强认为,用户和网络主播或网文作者之间一般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用户基于对表演或文章的满意、赞赏,以“打赏”的方式向直播发布者或文章发布方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发布者设定义务,此时形成的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他表示,“某些网络主播或者网文作者行为欠妥,但不构成网络诈骗。”(周靖)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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