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市中区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6月23日上午,市中区法院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曾某某制造毒品罪一案,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刘某(已判)请被告人曾某某帮自己开车,让曾某某送饭菜到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117号1幢55号,并打扫房间卫生。之后,曾某某发现刘某伙同戴某(已判)、龚某(已判)、郝某某(已判)等人在上述地点制造毒品冰毒。曾某某给制毒人员打下手,递制毒工具、清洗制毒工具。同年8月,刘某、曾某某等人撤离该制毒点。2011年10月,戴某出资租用曾某某(已判)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蟠龙路308号1幢1单元13号的房屋制造毒品冰毒,龚某负责制毒。曾某某在龚某制毒期间递制毒工具、清洗制毒工具。被告人曾某某在帮助刘某等人制毒期间,犯罪所得6000元。2012年初,曾某某逃往云南省,之后,曾某某藏匿于云南、缅甸,逃避侦查。2019年9月30日,曾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口岸汽车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麻黄素等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终合议庭经过合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市中区法院 张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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