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昨(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该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1997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该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其中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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