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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3-18 16:05:0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按约定评价商家,便可获得“捧场红包”——金口碑公司的这番运作,让网评很差的店家也可获得“好口碑”。然而,邪不能胜正,假不能胜真。金口碑公司的行径最终败露,因损害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万元。此前受益的相关商家也丢了口碑……昨(17)日,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起“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列。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诋毁纠纷、虚假宣传纠纷等多种类型。今日,本报选取其中5起予以报道。

  

  案例1“搭便车”被喊停“山寨斑布”赔偿20万元

  

  基本案情

  

  一方是拥有“斑布BABO”品牌纸巾、在造纸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另一方曾是“斑布BABO”品牌纸巾的经销商,后生产生活用纸并申请了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从曾经的合作伙伴,到后来的竞争对手,两公司如今又因一场官司相遇。

  

  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纸巾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从2015年开始,环龙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商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义、“简单 适度”的品牌理念,还在其天猫旗舰店中使用“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斑布纸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武则天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生产生活用纸并大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此后,武则天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由此,环龙公司认为武则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武则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980000元、合理开支20000元。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竹浆本色纸进入市场后,在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则天公司对此应当知晓。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方行业相同、产品相同、销售范围和消费对象几乎重叠的情况下,武则天公司的系列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武则天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武则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广告是最大、最快、最广泛的信息传递媒介。广告语精准地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文化底蕴、产品特色,是展示形象、推广产品、提升销量、培塑品牌的重要手段,对企业而言,价值巨大、意义非凡。

  

  本案判决对明确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更会丧失商业信誉。

  

  案例2 员工披露“商业秘密”公司起诉索赔获胜

  

  基本案情

  

  即使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二人依旧以身涉险,用“商业秘密”换来了沉重代价。

  

  康某和童某某曾是精控阀门公司的员工,二人在任职期间共同设立了坤升油气公司。精控阀门公司之后发现,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谋利。精控阀门公司认为,二人与坤升油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55435.48元、合理支出75425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精控阀门公司与波斯湾公司达成的交易中包含了其相关产品的报价信息,以及针对波斯湾公司具体交易意向,上述信息共同组成了有关波斯湾公司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非交易参与者未经努力将无从知晓,也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且能够为精控阀门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在精控阀门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经营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故判决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724元、维权合理开支69425元。一审宣判后,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带走客户资源,企图用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成为困扰许多经营者的难题。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经营信息是一种综合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特别是浅层信息的公开并不意味着整个信息综合体的公开,故即使特定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乃至于经营范围能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也不能据此推定包含历史交易数据以及特定报价的客户信息已经公开。

  

  本案判决明确了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区分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案例3 优酷公司广告被屏蔽 起诉获赔42万元

  

  基本案情

  

  关注公众号,支付一小笔费用,即可收看“优酷网”付费视频。这么好的事儿,您有遇到过吗?

  

  2020年10月15日,优酷公司(“优酷网”的运营者)发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了点才公司所有的网址,通过在其“网屋生活集结地”中设置“熊猫追剧院”栏目,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录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付费视频等,并去除了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的广告。优酷公司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优酷公司正版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营和收入,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广告、会员免广告等服务,通过在视频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贴片广告并收取广告费,该商业模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向相关公众提供优酷视频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绕过对会员专享视频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贴片广告、暂停广告,用户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诸如会员付费等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互联网领域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广告、在视频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贴片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互联网用户与广告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就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厘清,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案例4 诱导虚假点评“刷单炒信”被判赔50万元

  

  基本案情

  

  “好评送红包”“好评送小礼物”……近年来,类似“刷单炒信”的行为在网购中屡见不鲜。殊不知,长此以往,这一行为或将推动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形态。

  

  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软件的运作方式为:在软件内展示合作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消费者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可在该软件上对相应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打分与文字点评均显示在该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软件用户可见。通常情况下,评分越高的商铺,越能吸引到更多的消费者。而金口碑公司的系列操作,却破坏了这一良性运行。

  

  金口碑公司推出“捧场客”软件,其运作方式为:消费者可提前在“捧场客”软件预约与金口碑公司合作商户对应的“捧场红包”,消费者在对应商户进行消费并在点评类网站上对该商户进行点评后,经审核可以兑换并提现之前预约的“捧场红包”。由此,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汉涛公司平台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汉涛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1500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同时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75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不断翻新花样。“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大众点评”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评价体系,金口碑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对汉涛公司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假“美巢”侵权 被顶格判赔500万元

  

  基本案情

  

  不仅学“样貌”,还学“说话方式”“行为举止”……假“美巢”虽堪称以假乱真,但终究逃不过法院的“火眼金睛”。

  

  美巢集团公司的“美巢”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江苏美巢公司将“美巢”登记为其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系列与美巢集团公司产品同类的家装辅料产品,并在该产品上突出使用“美巢”“MEICHAO”标识,还将美巢集团公司知名子品牌商标“易刮平”刮墙腻子、“粘瓷宝”墙砖胶粘剂等相同或类似标识使用在对应的同类产品上。

  

  此外,在宣传用语方面,江苏美巢公司也模仿美巢集团公司。江苏美巢公司在产品描述、推广宣传中使用多种具有混淆性宣传语“家装套餐,道道精品”“美巢江苏,安居致远”等;将美巢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和网站域名主要部分“meichao”登记为其网站域名(www.meichaoxz.com),并且在其网站版面设计中使用与美巢集团公司高度近似的版式设计,假称其总部位于美巢集团公司的总部北京。

  

  由此,美巢集团公司认为江苏美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江苏美巢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美巢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美巢公司从企业名称、域名、网站设计及产品名称、宣传用语等多个方面模仿美巢集团公司,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虽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考虑到江苏美巢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泛,故确定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作为赔偿金额,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宣判后,江苏美巢公司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攀附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商誉,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包装装潢、域名、网站版式设计、宣传用语等方面全面模仿商标权人的,足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对于恶意侵权,在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查明的情节酌情从重确定赔偿金额。

  

  虽然本案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确定赔偿金额,并确定较高数额的合理开支,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本案的裁判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下如何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戒,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夏菲妮)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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