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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树江建议: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2-03-09 22:45:4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重点关注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包括肉体伤害和物质损失,还包括严重精神痛苦、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等各类精神损害。”王树江介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普通性侵案件,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未成年被害人产生严重心理问题的概率是常人的2至4倍,性侵害案件更容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且长期的伤害。希望国家建立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大犯罪惩处力度,增加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将性侵未成年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帮助被害人走出犯罪伤害阴影,早日恢复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

  

  针对如何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王树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他分析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虽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神损害赔偿留有一定余地,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仍存争议。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修订时,明确规定因性侵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失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外,给予未成年人最大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是正式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王树江建议,各地法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和案件特点,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身体伤害、精神类疾病、精神障碍等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支持康复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的赔偿;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失的,应当依法判赔精神抚慰金。

  

  三是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王树江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文化差异较大,为切实保障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避免“空判”现象,“对于不足部分,可积极协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或社会救济”。(夏菲妮)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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