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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捣毁一家族制假窝点多人因生产销售假烟被判刑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1-22 08:51:33 】 【 来源:内江日报

  1月13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家族式制假案,陈某某等涉案多人生产、销售假烟受到刑罚惩处。主犯陈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查获:

  

  地下车库一辆车内暗藏大量假烟

  

  2018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隆昌市公安局与隆昌市烟草专卖局在一次联合专项行动中,在隆昌某小区一地下车库的一辆面包车上和一处出租房内,查获涉及多个品牌的大量假烟。

  

  但遗憾的是,警方在现场并没有抓获这批假烟的涉案嫌疑人,涉案面包车登记车主也与本案无关。那么这批假烟究竟是谁的?

  

  鉴于案情重大,隆昌市公安局在查获这批假烟后,随即成立了专案组,协同隆昌市烟草专卖局对案件展开了侦查工作。

  

  随后,办案民警在缴获存放假烟的这辆面包车的一条违章记录上找到了的突破口,并初步锁定一名陈姓犯罪嫌疑人。

  

  此外,根据该车的行车轨迹,办案民警还发现该车经常半夜或凌晨往返内江和隆昌老路之间,由此推测嫌疑人可能在运输假烟且可能存在生产假烟的窝点。

  

  在这之后,专案组民警通过蹲守、跟踪调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最终初步确定了假烟生产窝点的具体位置。

  

  2019年1月16日晚,公安机关与烟草公司展开联合执法,在隆昌市金鹅镇某村的多户村民家中,查获大量假烟辅料及制假工具。

  

  当晚,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数月之后,主犯陈某某经网上追逃,在攀枝花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查明:

  

  生产和销售假烟的人员大多为亲戚关系

  

  经统计,该制假犯罪团伙涉案假烟达4000多条,涉案金额上百万元。

  

  2020年9月,隆昌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通报称,这是一个典型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在这起制假案中,除两名工人是从外省请来的外,其余参与生产制造和销售假烟的大都是亲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初,陈某某与其外侄李某某共谋合伙经营翻包烟生意,李某某以自己购买的一辆金杯牌面包车作价6万元入股。由陈某某负责组织进购专供出口的玉溪、云烟、中华等品牌卷烟及卷烟盒皮等制造假烟辅料发往重庆的货运部,并组织被告人孙某某姐妹二人先后到隆昌,将专供出口的玉溪、云烟、中华等品牌卷烟加工成国内市场销售的对应品牌卷烟,俗称“翻包”。

  

  李某某负责在重庆接货,拉回隆昌并将翻包后的香烟通过货运发往攀枝花供陈某某销售。其间,陈某某安排妻子朱某某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翻包烟作坊,管理工人的食宿及工资核算。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李某某单独或委托其表弟陈某涛帮忙将翻包后的假烟送往内江客运站,通过内江至攀枝花的客车运送到攀枝花给陈某某销售。同时,李某某还与家人陈某聪在自己家中加工翻包烟。

  

  2019年1月22日,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卷烟中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同年3月13日,经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卷烟鉴定价值共计1000840元。

  

  判决:

  

  7名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共谋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法院还指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对七人作出了判决:其中陈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另两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审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市民进行了普法宣传。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本罪。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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