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守护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市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网络消费、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等民生热点,直面消费维权痛点难点。旨在透过这些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规,既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恪守底线,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也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理性消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刷单炒信误导消费,构成虚假广告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现淘”刷单平台,为入驻淘宝等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刷写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商家营造虚假销售数据、提升店铺信誉。该平台作为中间人,吸引商家与刷手入驻,商家将刷手购物本金、佣金及平台服务费充值至平台后,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刷手完成购物、好评任务后,由平台向其支付本金及佣金。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徐某个人违法获利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利用网络平台为电商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鉴于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并非简单的数据注水,其本质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撰写虚假评价,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不实宣传,营造商家及商品的虚假良好口碑,最终构成虚假广告罪。本案的依法处理,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新型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打击的重点。该案体现了法院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运用法律武器遏制网络失信行为、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信息侵害的坚定决心,不仅惩处了个案违法者,更震慑了潜在效仿者,有助于督促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共同营造真实、透明、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二:无医美资质夸大服务,构成欺诈需“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韵某美容中心”(2023年6月注销)经营者为刘某,“斑某美容中心”(2024年5月注销)经营者为余某,两美容中心经营地址一致。2023年11月,徐某到“韵某美容中心”体验祛斑服务,刘某承诺,缴纳祛斑费用后可将脸部色斑全部深层次祛除,可无限次赠送护理,且提供完整售后服务。徐某遂向“斑某美容中心”支付8000元祛斑费用。然而,该美容中心的祛斑疗程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徐某脸部出现严重色素沉着、返黑。经查,刘某、余某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祛斑服务时亦未告知徐某可能存在的风险。后美容中心关门停业,徐某与余某、刘某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退还8000元费用,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容貌及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本案中,“斑某美容中心”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仅为生活美容服务,不包含医疗美容。该中心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及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向徐某提供具有侵入性、创伤性的祛斑服务,夸大生活美容的服务功能,导致徐某产生误解,且脸部出现不良反应,其行为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应承担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因服务合同相对方为徐某与“斑某美容中心”,该中心已注销,经营者余某应承担其债务,刘某不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徐某接受了其他美容服务及赠品,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最终判决余某退还徐某美容费用6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000元。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技术的进步满足了人们对美的追求,但医美市场扩张过程中,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等乱象频发,相关纠纷层出不穷。本案通过认定无医疗美容资质的经营机构提供医美服务构成欺诈,判令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乱象,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向医美市场传递了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的明确理念,对引导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消费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司法是消费信心的“压舱石”。市中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防线,让人民群众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为构建更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