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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4年 手机被经办民警私用 律师详解三大焦点问题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09-04 17:03:2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9月1日,福建福州林先生反映,自己2014年入狱时手机被派出所扣押,2018年刑满释放后他向派出所索要手机未果,登录账号发现800多张照片与办案民警相关。目前,涉事民警已受党纪处分。

  

  一部手机虽小,却折射出了公安机关办案规范和公民财物合法保护的问题。占用涉案人员手机,办案民警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的财物究竟如何处理才合法合规?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案件细节尚未查明,但党纪处理之外还需依法处理。本报记者就该事件可能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

  

  事件

  

  入狱后手机被民警私用

  

  9月1日,福建福州林先生反映,自己入狱时遭扣押的手机被办案民警私用。

  

  林先生介绍,2014年11月4日,他犯事被抓的时候,手机就被拿走了。那是2014年10月刚买的手机,才用几天。当时,经办民警告诉他,手机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扣押。

  

  2018年11月6日,林先生刑满释放后,向派出所索要手机未果。随后,林先生新买了一部手机,将旧手机的ID账号登录新手机,结果发现账号内同步备份了800多张陌生的照片。仔细翻看,这800多张照片都与当年的办案民警林某相关,包括林某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家人身份证……甚至还有林某老婆做头发的照片、林某上班定位的位置。

  

  林先生十分震惊,他怀疑经办民警林某4年来一直在私用他的手机……

  

  后来,林先生联系民警林某。但他不承认,“我跟你讲,我现在自己都说不清楚,我自己都没办法去解释……我也去问了很多人为什么照片会跑到你那里去……我都觉得很冤枉……”

  

  林某的家属也坚决否认拿了手机,“我没有你叫我怎么还给你,你可以去查、可以去问……我就莫名其妙了。”

  

  林先生觉得自己的东西就要拿回来,于是开启了漫长申诉路。这一投诉就是两年。“他给12345的回复都是说我诬告他。”林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说。

  

  据福州市民网显示,从2018年至今,林先生多次投诉民警林某,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区分局2019年12月12日对此回复,林某新(林先生)系原福州边防支队侦办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刑满释放人员。该人系警官林某抓获,林某新因该案件而受刑,并多次诬告投诉。经调查,未经发现警官林某拿其手机和发生活照片、身份照片的行为。

  

  今年7月13日,长乐区公安分局在福州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作出最新回复:我局漳港边防派出所民警林某因违纪,现被长乐区纪委驻我局纪检组审查完毕,现已移交长乐区监察会审理中,尽快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诉求人。

  

  焦点一

  

  盗窃、侵占还是贪污?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盗窃对象可以是公私财物。”曾文忠分析,本案中,林先生入狱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合法占有。经办民警林某私自使用林先生的手机是否属于盗窃,需要判断林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证据证明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倘若林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仅是挪用涉案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曾文忠告诉记者,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要求,故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

  

  曾文忠进一步解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无论是盗窃还是挪用,都可按贪污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曾文忠说。

  

  针对本案,曾文忠分析,由于案件细节尚未查明,现无法判断林先生入狱时,案涉手机属于犯罪工具还是违法所得,亦或者仅是林先生的随身物品,也无法确认民警林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无法进一步判断林某是否构成贪污行为。

  

  焦点二

  

  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关于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曾文忠认为,本案中,民警林某虽然私用了林先生的手机,但是现有案件信息中并没有发现林某有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林先生隐私的行为,因此暂时无法确认林某是否侵犯林先生的隐私。

  

  焦点三

  

  涉案财物该如何处理?

  

  曾文忠解释,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曾文忠表示,公安机关仅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2017年5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四川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办法(试行)》,政法部门各家下发多个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查封、冻结、扣押行为,确立涉案财物全面入库集中保管、实物原则上不移送、网上登记流转、裁决处置意见等工作新机制,解决了办管不分、责任不明、财物难移送、处置不及时等可能影响刑事诉讼进程和损害合法财产权益的多个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套以场所规范保管为基础、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体系。(周靖)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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