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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需依法担责
【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6-08-19 16:54:41 】 【 来源:内江日报 】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全方位司法保护。本期《每周说法》聚焦儿童游乐场所人身侵权纠纷,厘清经营主体与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某游乐公司与某儿童乐园经营部合伙运营案涉儿童游乐园。原告邓某某2014年8月出生,事故发生时年仅10周岁。2025年1月29日,邓某某监护人线上购票后,放任孩子独自入园游玩。邓某某在园区“熊猫城堡”游乐区体验“熊猫滑翔”滑梯项目时,现场无工作人员巡视、引导,孩子下滑过程中意外摔伤。当日就医诊断为左内踝骨折。

  

  另查明,该游乐公司已于2024年8月在人保内江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园区入口、场内多处张贴《入园须知》《家长须知》及各类安全温馨提示,其中明确要求所有游乐项目须监护人全程陪同,同时在“熊猫滑翔”设施旁提示:7周岁以上、身高1.2米以上、体重60斤以上儿童不建议体验。涉事游乐设施于2024年7月出厂,经国家标准检测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园面向低龄未成年人开放,经营者、管理者负有高于普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全面保障入园儿童人身安全。案涉“熊猫滑翔”属于大型无动力游乐设备,整体尺寸达25米×20米×13米。尽管园区张贴了书面安全提示,但未成年人辨识、自控能力有限,经营方仅靠静态告示无法完全规避风险。

  

  园区工作人员日常巡查缺位,未及时拦下无监护人陪同且不符合项目游玩条件的邓某某,未能履行动态现场管理、安全劝导义务,属于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儿童乐园经营部与某游乐公司为合伙经营主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明知入园须知要求监护人陪同,仍放任10岁儿童独自入园,未做好风险预判与看护,自身存在监护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比例,法院判令两家合伙经营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公众责任险合同代为赔付,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不仅妥善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清晰划定游乐场所经营者、未成年人监护人两大主体的权责边界,具备鲜明普法价值与行业指引作用。

  

  一是明确静态安全提示不等于完全免责。儿童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动态管理、现场巡视、游玩资质核查等内容,不能仅依靠张贴须知免除现场管理责任。

  

  二是厘清监护人与经营方的双重保护责任,提醒广大家长切勿将儿童乐园当作临时托管场所,陪同看护是家长不可推卸的首要监护义务。

  

  三是发挥司法裁判的行业规范作用,倒逼全市儿童游乐经营企业完善安全巡查、入园核验、现场引导等管理制度,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全面提升儿童游乐行业安全运营标准,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游乐伤害事故。(高波)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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