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内江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内江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
这是内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盘活农村产权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抵押物范围,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切实破解农业生产“融资难、融资贵”痛点。
为何出台:让农业设施变“活资本”
长期以来,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普遍面临融资抵押物不足的困境。农业大棚、养殖圈舍、冷库烘干设备等农业生产设施投入大、价值高,但因权属不清、登记缺失,长期无法作为有效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成为制约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堵点”。
此次出台的两项《办法》,正是为这些“沉睡”的农业设施确权赋能。通过建立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抵(质)押贷款机制,依法确认经营主体对自有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允许其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打通农业资产向金融资本转化的通道。
其中,《内江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的登记范围、标准、流程及管理要求,激活了农村“沉睡资产”。办法明确,登记范围涵盖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和规模化农业生产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钢架塑料大棚、农产品冷库、畜禽圈舍、粮食烘干设施等,覆盖种植、养殖、加工等多个农业领域。
为确保登记规范有序,办法细化了9类农业设施的登记标准,对钢架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冷库等设施的尺寸、材质、设计年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办理,涵盖初始、变更、转移、注销等全类型登记,并明确了各类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流程,确保登记工作高效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仅用于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为后续融资环节奠定基础。
配套出台: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
与登记管理办法相配套,《内江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打通了农业设施申请贷款的关键通道。办法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可将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确权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涵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
在贷款管理方面,办法兼顾灵活性与规范性。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结合借款人资信、经营能力及设施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设定;贷款利率根据LPR、借款人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形式,贴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同时,明确农业生产设施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简化评估流程、降低评估成本。
目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正加快推进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如需了解办法详细内容及登记办理事宜,可向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