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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内江市十佳行政执法案例(一)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5-12-10 09:52:37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隆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叶某某禁渔期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禁渔期;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行政处罚;生态修复


  【案例要点】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农业执法领域的典型实践。检察机关因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接续履职,对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创新性地将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在法治框架下的无缝衔接与功能互补,彰显了“惩处”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5日晚,当事人叶某某在隆昌市龙市河响石镇青龙村河段,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内,向河中安放了俗称“地笼网”的渔具。5月27日凌晨,当叶某某前往收网查看渔获物时,被巡逻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其使用的“地笼网”一条,以及渔获物(河川)36尾,总重0.65千克,且均已死亡。后经内江师范学院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与利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叶某某使用的渔具学名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该渔具因其对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已被明令禁止在渔业生产中使用。隆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隆昌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叶某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鉴于其渔获物价值极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低,未对渔业资源造成实质性破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同时,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隆昌市农业农村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隆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叶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履行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对受损的渔业资源进行了补偿。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其使用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明确的禁用渔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执法机关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特别是检察机关认定的“情节轻微”意见,以及当事人事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的表现,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细化规定,最终确定了1200元的罚款额度,确保了过罚相当。


  【案例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结,具有多方面的示范意义和指导价值。其一,本案精准界定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而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则确保了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其二,本案诠释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操作流程与价值功能,为破解“不刑不罚”的实践难题提供了标准范本,确保了法律制裁链条的严密性。其三,本案将“生态修复”融入行政处罚过程,推行“行政处罚+生态修复+普法教育”三位一体模式,不仅惩罚了违法行为人,更着眼于受损公共利益的恢复,实现了从单纯惩罚到综合治理的转变,体现了现代环境执法的发展方向。其四,本案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今后办理类似涉渔案件,特别是在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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