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汉安,文明赓续;大千故里,德润甜城。为深入推进《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推动形成遵从条例、维护条例、执行条例、监督条例的良好氛围。市文明办、市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开设“文明法规”专栏,用典型案例解析文明密码,用身边故事传递法治温度。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一部文明的宣言、全城的接力、温暖的邀约。让我们共同学习践行传播《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谱法治甜城篇章,共赴文明内江之约!
案情简介
黄某某因与家人争吵而生气,遂将厨房内的铝制汤锅从窗户往楼下扔,接着又将卧室内的一扇窗户用力往外推出导致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楼下通道的荣威轿车后视镜、引擎盖被砸坏。现场居民随即报警,民警在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黄某高空抛物之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文明行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至供车辆停放及行人通行的公共区域,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现实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内江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层住户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同时,也要加强对家中未成子女的文明教育,告知未成年子女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杜绝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