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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部法律户口登记条例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6-24 12:28:1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这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唯一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唯一由毛泽东主席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也是共和国立法史上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部法律。

  

  罗瑞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制定户口登记条例,是根据1954年《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制定的,宪法依据明确,且与1954年宪法“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不抵触。

  

  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问题、适当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问题等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是否相抵触?在户口登记条例起草和讨论过程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的判断:两者不抵触,合乎宪法规定,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根据历史资料,这是新中国制定的法律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说明的第一次。

  

  具体而言,结合当时的国家经济情况和具体国情,草案说明认为,“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比如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以及公民外出、暂住时间的规定等,也都是根据国家的统筹安排的方针,为六亿人口着想,对六亿人口负责,来保护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因此,它同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是没有抵触的,而且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的;它同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没有抵触的,而且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因此,“限制少数人这种不合理的盲目流动迁徙‘自由’,正是为了保护多数人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草案说明认为,“对于这些少数人来说,也仅仅是限制他们这种盲目流动迁徙的不合理行为,对于他们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我们是丝毫也不加以限制的。”因此,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草案说明还认为,广大人民根据自己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切身体验,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因而也是会拥护这些措施的。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呼吁改革户籍制度和制定户籍法的声音不断出现。实际上,户籍制度改革也在快速迈进。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明确规定,积极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应当正确评价和对待户口登记条例的历史贡献,尤其是要高度评价当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等体现的严谨工作态度。从当时的历史阶段来看,户口登记条例设计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户口管理制度。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登记工作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登记、出生和死亡登记、迁出和迁入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基本内容。户口管理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维护治安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等。几十年来,户口登记条例在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形成了全国城乡、城镇统一的户籍制度,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根据罗瑞卿1958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这一法律的制定过程是严谨的,符合当时的具体国情,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当时,城市和农村、城市和城市之间的户籍制度都不统一。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有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备的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户口登记条例的目的,一是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人口资料。二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三是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漏洞,促进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生活的安全。据《中国人大》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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