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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建立与完善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6-21 17:28:1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


  1986年3月9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赓即将草案发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调研组先后赴多地进行调查研究。


  “从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情况看,各地方、各方面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这部法律很有必要,有利于企业优胜劣汰;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时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缓立法。”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


  委员长会议经研究,曾将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先后列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的议程。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歧始终很大。杨景宇回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11名委员中有9人不同意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法律委员会的多数委员不同意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


  为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在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决定召开联组会,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敞开问题充分讨论,视情况再决定。联组会连续开了3天。赞成和不赞成当时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两种意见大约各占一半。媒体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纪实,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众多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反映尤为强烈。


  杨景宇回忆,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反复进行修改,特别是对这部法律的可行性问题经过认真慎重研究,改了两点:一是缩小本法的适用范围,将草案规定的本法适用国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破产处理,修改为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二是将本法作为试行法,名称改为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


  此后,法律委召开会议,同意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将草案最后一条修改为:“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出席110人,会议以101票赞成、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企业破产法(试行)经过试点,积累了实践经验,促进了相关法律相继出台。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等。


  杨景宇说,这些与破产制度相关的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后,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我国比较完备的企业破产制度终于建立起来。据人民日报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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