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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 家属拒绝作证 为好人证明 真的“与我无关”?
www.neijiangpeace.gov.cn 】 【 2020-12-15 15:41:3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广东东莞一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事后家属却拒绝为司机作证,称闯红灯跟他们没关系。“现实版农夫与蛇”“寒了好人的心”……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为涉事司机抱不平,纷纷对被救婴儿家属表示谴责。


  昨(14)日下午,公安部新闻中心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称:经过核实,警方已经取消了对司机艾师傅的处罚。事实上,近几年为救人、避险违反交规的报道屡见报端。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时刻让人“不得不”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那么,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让司机朋友在出于救助或者避险需要不得已违法时,能够免除相关责任?作为受助者,又是否有义务为施救人作证呢?昨(14)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律师。


  事件


  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家属拒绝作证


  近日,广东东莞网约车司机艾先生在平台接到一张订单,乘客为一家三口带着一个婴儿。上车不久,婴儿突发疾病失去知觉,婴儿父母更改了目的地到最近的医院。艾先生连闯3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要面临被扣18分,并处以600元的罚款。


  事后,艾先生联系当地交警处理违章,交警表示需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但是婴儿的家属却拒绝作证,称闯红灯跟他们没关系。这让艾先生十分心寒,于是向警方求助。


  不能让好人寒了心警方取消处罚


  “司机艾先生当时闯了三个红灯,要扣18分,并处以600元的罚款,需要重新考取驾照,艾先生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这个处罚对他的生活影响很大。我们通过调取公共视频,还有医院的记录,发现确实有过这件事。”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交警大队勤务中队中队长陈勇光表示,假如这次违章是由艾先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他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假如艾先生确实是为救危重病人而违章的话,警方也会给艾先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昨日下午,公安部新闻中心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称:经过核实,警方已经取消了对司机艾师傅的处罚。我们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之后,还寒了心!


  说法


  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可免于处罚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时刻让人“不得不”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那么,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让司机朋友在出于救助或者避险需要不得已违法时,能够免除相关责任呢?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注意到,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其中第三款明确的情形正是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当时是紧急避险、救助危难而造成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消除违章信息并撤销处罚。在有监控的路段,可以调取监控,如果在没有监控的路段,需要驾驶人有意识地取证,比如用手机即时拍下视频,标明时间、地点等信息,或者通过在自己的汽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等方式,只要具备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般都会为其消除违章信息并撤销处罚。


  2017年,珠海女司机杨女士等红灯时,从后视镜里看到后面一辆大巴车快要冲上来,果断一脚油门闯了红灯。虽然杨女士闯红灯的行为被电子眼抓拍,但在珠海市交警部门受理杨女士的申诉后,不仅撤销了罚单,还对女司机的机智行为给予赞赏。


  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有义务作证


  事件中,网约车司机艾先生称,乘客曾打110报备,但事后拒接电话且不提供医院证明。艾先生说,虽然他无法理解患者家属的态度,但是并不后悔这么做:“虽然对家属感到心寒,但心里还是温暖的,救助了一个小孩子,送他去了医院,我以后还会这么做。”“现实版农夫与蛇”“寒了好人的心”……面对网友的谴责,我们不禁要问:婴儿家属真的有义务为艾先生作证吗?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婴儿家属作为当事人,从法律层面上讲,应当将案件事实告知交警部门。另外,网约车司机确实是为抢救婴儿连闯三个红灯而违反交通法规,从道德上讲,婴儿家属作为受助者,更应站出来为网约车司机作证。


  延伸


  自愿实施救助行为不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律如何保护艾先生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曾文忠表示,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民法总则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均有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补充,除法律规定外,为弘扬社会正气,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各地也相继制定了具体保护政策。


  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珠海女司机闯红灯被赞事件中,交警部门还按规定处罚了大巴车司机,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讲座,提高大客车司机的驾车安全意识。


  曾文忠分析,在民事案件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紧急避险作出了详细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也有相同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周靖  蒋京洲)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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